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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選2020年第6輯(總第148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878
- 條形碼:9787510929878 ; 978-7-5109-298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0年第6輯(總第148輯) 內容簡介
本輯《人民法院案例選》由專題策劃、案例精析兩部分構成,收錄了5個關于公司法律適用的專題特別策劃案例,以及涉及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獲取關聯銀行卡內錢款行為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網名能否納入姓名權保護的范圍等20余個司法熱點難點新型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0年第6輯(總第148輯) 目錄
安慶市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安慶市鑫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關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的認定
北京斯普樂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德州錦城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日拓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股東因不當控制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司法認定標準
江怡訴上海訥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李曉天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認繳登記制下的適用
于躍訴張佩金、李小英及第三人天津市威豪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減資糾紛案——公司減資程序不合法時法律責任承擔
周梅森訴江蘇豐裕糧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股份制商業銀行限制股權轉讓章程條款效力
二、案例精析
刑事
董金友污染環境案——污染環境案件中“處置”行為的認定
聶曉軒、董浩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認定刑法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需要結合犯罪構成進行限縮解釋
衛鵬飛信用卡詐騙案——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獲取關聯銀行卡內錢款行為的認定
楊斌、吳登柱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危害性特征的認定
楊傳祥、趙某容留賣淫案——共同犯罪中違法所得的認定
民事
韓懿瑩訴郭輝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姓名權保護范圍和侵權賠償標準的認定
津市市尚居一品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湖南省恒拓置業有限公司、常德市政融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恢復原狀案——單個或部分共有人(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提起消極防御訴訟時原告資格的認定
周濤訴南京凱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許斌等民間借貸糾紛案——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對第三人效力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0年第6輯(總第148輯) 節選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0年第6輯(總第148輯)》: 二、司法適用 從本案中周梅森的請求權基礎分析,其提起本案訴訟的目的在于試圖采用訴訟方式實現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從而獲得豐裕公司持有的淮海農商行股權的結果,即其訴請要求獲得淮海農商行的股東資格,訴訟依據是其與豐裕公司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該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支持,應依照效力區分原則的相關法理基礎,從負擔行為、處分行為也即基礎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權利變動能否實現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和判斷。 (一)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基于效力區分原則,在未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情況下,不能輕易否定有效成立合同的效力,故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應當圍繞合同本身來進行審查,有關合同的基本法律規則應當適用于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審查,所以應當以《合同法》作為審查案涉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基礎法律依據,首先應當根據該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認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主體系公司法人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具備正常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訂立主體的意思表示真實,表現形式合法,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具備認定合法有效的基礎。 本案存在較大爭議的原因在于,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其主要理由為,原徐州市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章程規定:“本聯社單個自然人持股不超過股本總額的5%0”;淮海農商行公司章程規定:“單個自然人持股不能超過股本金總額的2%”;而轉讓的案涉1200萬元股本金在注冊資金2.7億元中占4.5%。因此,該股權轉讓行為明顯違反上述公司章程規定。其次,案涉股份系法人股,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間進行流轉,不能轉讓給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而周梅森作為自然人,并不具備受讓該法人股的主體資格。此外,雙方在協議中確定了“相關合規受讓人”,說明雙方對于周梅森受讓該股份不合規系明知。綜上,周梅森與豐裕公司轉讓本案所涉淮海農商行股權因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審查除了按照《合同法》一般原則進行外,還應當結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具體規定進一步進行審查,但審查結論的得出仍應當嚴格遵照相關法律規定理解和進行。根據效力區分原則的相關理論和法律規定,案涉協議在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亦無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案涉農村商業銀行股權不得轉讓,故該協議內容應當認定為有效,而股東是否變更登記和能否變更登記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這部分屬于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結果范疇,公司章程主要體現在對股東資格能否獲取的限制性規定上。對此,有學者認為,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案件,首先要審查章程中的股權轉讓限制措施是否合法,除了明顯剝奪股東對內或者對外轉讓其股權的條款,通常情況下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即便章程中的股權轉讓限制措施合法,也不能以此自治性質的限制來否定股權轉讓協議應有的法律效力,違反公司章程限制而轉讓股權的結果往往是公司可以拒絕該類股權受讓人在股東名冊上予以登記。筆者對該觀點持認同態度,因此,依照效力區分原則及上述觀點,原徐州市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章程及淮海農商行公司章程雖然對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該內容也是根據國家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規定而制定,但該限制內容僅僅是對自然人持股比例的限制,也即是對股權獲得范圍的影響.并不當然影響到約定股權變動意思的基礎債權合同效力。此外,上述章程均未規定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間進行轉讓,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章程對法人股轉讓進行了主體資格限制缺乏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以案涉股權轉讓協議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為由認定協議無效不當,二審法院對此進行了糾正并*終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章程限制股份轉讓條款對股權獲得之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不會自動發生股權轉讓,還需要經過股權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辦理股權權屬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層面基礎合同效力的問題得以解決后,面臨的另一困惑為能否依據案涉協議確認周梅森的股東資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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