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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861
- 條形碼:9787510929861 ; 978-7-5109-2986-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研究 內容簡介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研究》聚焦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重點力求多維度、多視角、多方位地深入剖析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具體制度設計中的問題,在兼顧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具體制度設計中普適性問題的同時,更多探討目前關注較少的特殊性、具體性問題,從而完善制度設計中的細節之處。這些研究的維度和視角共有中外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的異同、檢察院司法責任制與法院司法責任制的異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不同層級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和不同地域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六個方面。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研究 目錄
緒論
一、研究現狀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意義
**章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概述
一、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的內涵及特征
二、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應遵循的基本規律
第二章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之主體機制
一、健全辦案組織
二、明晰檢察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三章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之監督制約機制
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第四章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之責任認定與追究機制
一、監督管理責任
二、懲戒主體問題
三、檢察官助理的司法責任問題
四、懲戒事由問題
第五章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之履職保障機制
一、現有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履職保障制度的進步之處
二、現有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履職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履職保障制度的完善
下編
第六章 中外比較視角下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
一、中外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的相同點
二、我國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可能遇到的問題及矛盾
三、中外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的不同點
第七章 法院、檢察院比較視角下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
一、法院和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的相同點
二、檢察規律的特殊性
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法院和檢察院的不同定位
四、法院和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不同點
第八章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概念解析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官的挑戰
三、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
制度改革”的關系
四、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
制度改革”的回應
第九章 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
一、監察監督與檢察監督的關系
二、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職能的擴張
三、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改革對監察體制改革的回應
第十章 不同層級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改革
一、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的各自特點
二、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改革
第十一章 不同地域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改革
一、不同地域檢察機關司法資源不均衡的表現
二、不同地域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的不同
后記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研究 節選
《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研究》: 。ㄈ┺k案責任制模式的不同相比于法院來說,檢察院的檢察權力屬性的復雜性,檢察業務的多樣性以及檢察運行規律的獨特性決定了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在具體落實中具有不同的辦案責任制模式。檢察人員司法責任制的辦案責任制模式具有復雜性,需要分類創制。 如對于刑事檢察部門而言,由于批捕權和公訴權司法屬性較強,因此在辦案組織上應體現親歷性、扁平化管理,因此刑事檢察部門應該主要以獨任檢察官為主要的辦案組織形式,只有在遇到疑難復雜案件,獨任檢察官難以勝任時,檢察官辦案組才會發揮相應的作用。從職權上說,公訴權、批捕權的司法屬性*強,更多體現司法判斷性,需要司法親歷性,另外,公訴權、批捕權的程序制約性*強,前有公安機關后有法院,全程還有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制約。因此,對于批捕權和公訴權而言,應*大限度地放權給檢察官,突出其辦案主體地位。另外,由于批捕權重大,涉及嫌疑人的重大人身權益,因此檢察長應對辦理案件的檢察官履行更大的監督職責。對于訴訟監督而言,上文已述,訴訟監督工作由兩部分組成,兩部分分別體現了行政屬性和司法屬性,因此訴訟監督辦案組的情況更復雜,內部是否遵循上命下從,需要具體分析。另外,訴訟監督的范圍廣泛,事項繁多,訴訟監督既包括刑事案件的監督,也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監督,不同的訴訟監督具有不同的特點,因此到底采取獨任檢察官模式還是檢察官辦案組模式,不能一概而論,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偵查監督針對偵破案件、收集證據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而民事行政檢察則主要針對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因后者并不太需要團隊協作,因此更多的可采取獨任檢察官模式,而前者則團隊協作的多些,因此需要根據情況采取檢察官辦案組的模式。從職權配置來說,訴訟監督兼具行政屬性和司法屬性,不同的訴訟監督工作有著不同的側重,因此,需要根據具體的工作屬性確定由檢察官作出決定還是由檢察長、檢委會作出決定。 。ㄋ模┍O督制約的不同 檢察院和法院司法責任制的監督制約有諸多共性和相似之處,如都需要形成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合力,外部監督都需要司法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都需要律師的參與等。內部監督都需要發揮案件流程管理的作用,都需要進行案件的評查,需要考核評價等。但因檢察權具有行政權的屬性,檢察院實行上級領導下級的領導體制,實行檢察一體,上命下從。因此,監督權在法院所體現的是監督者與監督對象之間“相互制約、彼此獨立的平行關系”,在檢察院所體現的則主要是上命下從關系,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司法業務中的實體和程序事項。①因此,在構建監督制約機制時也應重視檢察權的特殊性。 首先,為了實現檢察一體化,為了保障案件審判質量,檢察院更應該加強對檢察官辦案的監督制約。其次,相比于法院而言,檢察院的司法責任制改革重點強調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制約,重視檢察長對檢察官的監督制約,這是檢察一體化的要求,也是檢察權行政權屬性的體現。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有業務領導權,上級檢察院享有信息知悉權、工作部署權、辦案指揮權、業務考評權、督察權等。②具體說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制約可以通過報備審查、案件指定管轄等實現。當然在上級檢察機關加強監督制約時,應慎用指令權,檢察指令應當通過穩定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方式作出。另外,應明確檢察長擁有指揮監督、職務收取和職務移轉權,檢察長可通過檢查案件、決定案件、將案件移交其他檢察官辦理、將重大有爭議的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實現對檢察官的辦案監督。因此,相比于法院而言,因檢察權的行政權屬性,檢察院實行檢察一體化的領導體制,因此在監督制約方面,檢察院在推行司法責任制,放權給檢察官的同時,更應該注意加強監督制約,以規范檢察權的運行,更好地實現檢察一體,另外,檢察院的監督制約更應該強調上級檢察機關以及檢察長的監督制約作用,而法院的監督制約主要通過審級監督的方式以及外部的監督,當然法院上下級的審級監督制約和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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