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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9324
- 條形碼:9787521619324 ; 978-7-5216-1932-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本書特色
學習指引 總結安全生產法主要內容與修改要點 精準梳理 根據2021年6月10日公布的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詳細對照安全生產法條文 逐條解讀 對安全生產法逐條進行解讀,輕松把握條文重點 使用便捷 雙欄對照,條文增、改、刪一目了然 配套法規 收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重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內容簡介
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生產法將于2021年進行修改完善。安全生產法將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一書根據近期新公布的《安全生產法》,制作新舊對照表,并對每條內容做重點解讀,方便讀者參照新舊法和重點解讀有針對性地進行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學習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表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工作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第五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主體責任】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七條【工會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協會組織職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中介機構】
第十六條【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九條【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一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履職要求與履職保障】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三十二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第三十三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第三十四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
第三十五條【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管理】
第三十七條【特殊特種設備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備案】
第四十一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條【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經費保障】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協作】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項目、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職責】
第五十一條【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二條【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第五十三條【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四條【批評、檢舉、控告、拒絕權】
第五十五條【緊急處置權】
第五十六條【事故后的人員救治和賠償】
第五十七條【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和服從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條【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
第五十九條【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
第六十條【工會監督】
第六十一條【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驗收】
第六十四條【審批、驗收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
第六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義務】
第六十七條【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監督檢查的記錄與報告】
第六十九條【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七十條【強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一條【安全生產監察】
第七十二條【中介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七十三條【安全生產舉報制度】
第七十四條【違法舉報和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居委會、村委會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舉報獎勵】
第七十七條【輿論監督】
第七十八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與信息系統】
第八十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體系】
第八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與演練】
第八十二條【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條【單位報告和組織搶救義務】
第八十四條【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五條【事故搶救】
第八十六條【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十七條【責任追究】
第八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條【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 律 責 任
第九十條【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責任】
第九十一條【監管部門違法責任】
第九十二條【中介機構違法責任】
第九十三條【資金投入違法責任】
第九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違法責任】
第九十五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
第九十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法責任】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一)】
第九十八條【建設項目違法責任】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二)】
**百條【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三)】
**百零二條【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違法責任】
**百零三條【違法發包、出租和違反項目安全管
理的法律責任】
**百零四條【同一作業區域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違法責任】
**百零六條【免責協議違法責任】
**百零七條【從業人員違章操作的法律責任】
**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服從監督檢查違法
責任】
**百零九條【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違法責任】
**百一十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責任】
**百一十一條【政府部門未按規定報告事故違法
責任】
**百一十二條【按日連續處罰】
**百一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四)】
**百一十四條【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
**百一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機關】
**百一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百一十七條【用語解釋】
**百一十八條【事故、隱患分類判定標準的制定】
**百一十九條【生效日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1年6月10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
的說明
(2021年1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1年6月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1年6月10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9年2月17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2019年4月16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2015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學習指引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后,安全生產法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對安全生產進行第三次修正,此修改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當前,新的發展階段、發展理念和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認真總結近年來安全生產領域實踐經驗和事故教訓,不斷健全安全生產法治體系。修改安全生產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促進實現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有力保障。 一、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共7章,119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監管體制。將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等作為立法目的。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則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責任。對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標準制定、安全生產宣傳,以及服務機構職責、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先進技術推廣和獎勵機制等作出規定。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資金投入,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履職要求和能力建設。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保障義務。三是生產經營單位技術運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四是有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等。五是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管理。六是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風險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管理。七是安全生產有關的資質管理。八是事故搶救責任和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一是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權益、安全生產有關事項知情權、建議權,以及批評、檢舉和控告權,緊急處理權。二是發生事故后從業人員的救治和賠償,從業人員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等義務。三是工會對建設項目、經營單位日常工作和事故隱患的監督權力,以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的權利,以及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一是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檢查、審批、審查、驗收、行政執法等權力。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對監管部門的配合義務。三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履職要求。四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有權采取的強制措施。五是承擔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履職要求。六是舉報處理制度、安全生產公益訴訟制度。七是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八是違法行為信息庫建設、聯合懲戒、曝光等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一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建設。二是事故報告、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責任追究、事故統計等制度。 (六)法律責任。分別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中介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等主體及其人員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一是明確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的含義;二是明確事故劃分標準、危險源辨識標準、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制定。三是本法實施日期是2002年11月1日,每次修正不改變整部法律的實施日期。 二、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改要點 2021年安全生產法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善工作原則要求 一是明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法律上貫徹落實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加強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作用。 二是進一步強調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三是增加規定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厘清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系,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黨委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一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 二是強化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范圍。 三是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 四是加大對從業人員關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五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明確規定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六是明確新業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要求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此外,針對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有關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非法轉讓施工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等突出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三)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一是完善政府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加強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三是完善事故調查后的評估制度。要求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是增加安全生產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是提高罰款額度。在已有罰款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二是新設按日連續處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是加大對嚴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有關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嚴重違法情形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四是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規定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五是加大社會監督力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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