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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管協調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6072146
- 條形碼:9787306072146 ; 978-7-306-07214-6
- 裝幀:書寫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家金融監管協調 內容簡介
本書系統梳理了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理論,全面介紹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歷史進程和實踐情況,探明了新時代各典型風險案例的核心風險點、爆發后的影響范圍及協調監管需求;結合“十九大”精神指導實踐、我國金融監管現狀以及國外相關經驗,在金融協調監管協調的關鍵理論問題方面和機制設計方面做出了一定創新。本書廣泛吸收金融監管協調的近期新研究成果,將抽象理論與我國金融現實相結合,為構建金融監管協調體系提供了可行方向。
國家金融監管協調 目錄
**章 金融監管協調概論
**節 金融監管協調概述
第二節 國際經濟危機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第三節 金融監管協調的理論基礎
第四節 后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理念的變革
第五節 中國的金融監管協調
思考討論題
第二章 后危機時代各國金融監管協調的實踐
**節 美國金融監管協調
第二節 英國金融監管協調
第三節 歐盟金融監管協調
第四節 日本金融監管協調
思考討論題
第三章 新時代中國金融監管協調的監管難點與挑戰
**節 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發展歷程
第二節 新時代中國構建金融協調監管體系的必要性
第三節 新時代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監管難點
第四節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面臨的關鍵問題與挑戰
思考討論題
第四章 新時代中國金融監管協調
**節 中央與地方的監管協調——以廣東省為例
第二節 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與金融監管協調及經驗借鑒
第三節 新時代監管技術發展與金融監管協調
思考討論題
第二編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協調
第五章 房地產泡沫風險與金融監管協調
**節 房地產行業發展歷程
第二節 中國房地產泡沫測度方法
第三節 房地產泡沫形成機理與危害
第四節 房地產泡沫與金融監管協調
思考討論題
第六章 商業銀行隱性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協調
**節 中國商業銀行隱性金融風險與金融協調監管的背景
第二節 商業銀行隱性金融風險現狀與剖析
第三節 隱性金融風險的形成機制和監管協調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 隱性金融風險的金融監管協調
思考討論題
第七章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與金融監管協調
**節 地方政府債務起源及歷史演化
第二節 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范的兩個重點問題
第三節 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金融監管協調
思考討論題
……
第三編 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協調
第四編 未來中國金融監管協調體系建設的重點任務
參考文獻
后記
國家金融監管協調 節選
《國家金融監管協調》: 二、后危機時代歐盟金融監管協調體制改革 歐洲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較晚,并沒有像美國那樣實施過度金融創新,歐盟的金融創新相對遲緩,其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也遠小于美國。但歐盟在次貸危機前大量投資美國次貸產品,導致歐洲在這次危機中遭受了巨大的損失,風險擴散到整個歐盟金融市場。歐盟一些國家本身在福利以及財政制度上就存在明顯缺陷,金融危機的爆發誘導了潛在風險的爆發,多國隨之陷入主權債務危機。但歐洲銀行是大量交叉持有各國國債的,主權債務危機的爆發使銀行陷入經營困難,甚至破產的境地,導致銀行難以支持國家實體經濟。一方面,打擊了企業、居民以及整體金融業的信心;另一方面,實體經濟的衰落進一步提高了壞賬率,銀行難以為繼,政府債務危機加劇。此外,歐盟金融市場區域格局,導致歐元區內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受到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極低。 金融危機使得歐盟開始反思金融監管中存在的漏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中各成員國“條塊分割”,導致歐盟對歐洲金融市場風險蔓延的實際情況缺乏全面認知,宏觀、微觀上都缺乏把握認識,導致反應不及時。當危機全面爆發時,歐盟各國又各自為戰,沒有一套可以共同遵守應對風險的規則,無法快速有效解決金融危機,使得局面愈發難以控制,損失逐漸擴大。也因此,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制定統一監管的法律制度、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防控金融業系統性風險,是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為此,歐盟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歐盟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監管機構改革 首先,在宏觀層面上建立風險監管機構。2009年6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泛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開始逐步從宏觀、微觀兩個層面構建泛歐盟金融監管體系。2011年,歐盟成員國成立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ESRB),ESRB負責整個歐洲的宏觀審慎監管,具體負責監測、識別歐洲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在風險發生時及時尋求解決方法,對成員國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提出政策建議并發出通知,若被統治者不采取相應措施,則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否則會被告知歐盟理事會。 其次,建立泛歐監管機構。2011年年初,歐盟正式設立歐洲銀行管理局(EBA)、歐洲保險職業養老保險監管局(EIOPA)以及歐洲證券市場監管局(ESMA)3個監管機構,其監管領域分別對應歐盟的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它們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其特定領域的技術標準,建立歐盟地區統一的金融監管規則,對部分特定實體實行全面監督權,確保成員國在金融監管規則行動上的一致性,有比各國監管機構更權威的*終決定權,有權駁回或否決各國監管機構的決定。這3個泛歐機構與歐盟各國的監管部門共同構成了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有利于促進歐盟地區金融監管規則的統一以及執法的一致性,同時,提高了各國監管主體的信任程度,保證了成員國之間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合作,使歐盟各國形成了復雜的多邊監管網絡,更有力地維持了歐洲金融市場的穩定。歐盟各國之間激勵相容的泛歐金融監管體系又反過來影響了ESFS的運作效果和歐盟金融監管改革的成敗,有助于歐盟各國對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審慎、有效的微觀監管。 再次,在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歐盟銀行監管委員會(CEBS)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了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30項原則性建議。前18項是關于歐盟信貸和投資機構在流動性正常和出現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如何確保充分的流動性管理的建議,后12項是關于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建議。 *后,歐盟委員會還于2011年11月推出了一項加強信用評級公司權威性和加強監管的提案,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在業務范圍、治理結構、評級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遵循比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原則更為嚴苛的規定,使評級更加透明,減少金融市場因不合理評級造成的波動。提案內容包括:“評級機構須將評級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假設告知歐盟成員國以及投資者”“主權評級必須在歐洲的股市債市收盤后或開盤前至少1小時發布”“投資者降低對評級機構的依賴”“評級機構在改變評級方法前要向投資者進行咨詢”“所有結構性信用產品都要接受兩家評級機構的評級”等相關規定。 (二)加強金融產品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 2008年10月,歐盟委員會首次通過修改《資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加強對銀行的網絡性監管”“完善原始自有資金范圍內的混合資本工具的處理規則”“明確監管職責的劃分”等。2009年7月,歐盟委員會再次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了關于修改《資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提出要“加強銀行在交易賬戶和短期轉售中的資本金要求”“賦予各國監管機構審查銀行薪酬政策的權力”“對銀行從事復雜證券投資業務提出更高資本金要求”等。2010年2月,歐盟委員會再次修改《資本金要求指令》,提出要“進一步完善資金流動標準,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機構”等。歐盟在次貸危機爆發后,不斷修改《資本金要求指令》,逐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建設,加強對金融產品的合規管制,切實保護消費者及投資者的利益。 (三)加強成員國金融監管合作 2007年10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跨國金融危機管理的9項原則。2008年6月,歐盟各成員國監管當局、中央銀行以及財政部共同達成了諒解備忘錄,同意加強各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防止金融危機在歐盟區域內通過跨境銀行大幅度傳染。此外,歐盟各國還就其他金融監管細節進行了規定:一方面,對于公共資源的分配,應綜合考慮次貸危機對各成員國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監管權力的分配,*終在平等公平的基礎上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另一方面。考慮成員國之間成立跨國穩定小組,實現歐盟內部對金融監管協調的統一認識和一致步調,提高和加強成員國共同應對危機的效率和能力,提高歐盟金融監管的統籌協調性。 ……
國家金融監管協調 作者簡介
李廣眾,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百人計劃”引進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經濟學博士、美國紐約城市大學巴魯克商學院金融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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