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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競爭法規制研究(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98252
- 條形碼:9787300298252 ; 978-7-300-29825-2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的競爭法規制研究(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 本書特色
如何既反對壟斷,防止資本和技術無序擴張給公共利益帶來危害,又不傷及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和抑制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的增長,成了一個實踐性難題。這一難題的研究和解決,既要借助經濟法中競爭法的理論工具,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制度理論,又要依托知識產權法,特別是專利法的理論基礎,屬于典型的交叉研究領域。本書共收錄了十六章,包括專利的競爭法規制論綱、專利侵權警告函、專利拒絕許可、專利獨家許可、專利搭售許可、專利許可中的差別待遇等。
的競爭法規制研究(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 內容簡介
本書從創新與競爭的關系入手,首先確定競爭法規制濫用行為的理論基點、法律范式、行為樣態和技術方法;其次分章研究實踐中的惡意維權、獨占專權、不當限權、強迫擴權、過度爭權、止疑權、歧視行權、保證控權、合謀集權等涉嫌濫用的行為,分別根據各種涉嫌濫用行為的特殊性,逐一分析其利弊,梳理其規制歷程,檢討其規制模式,并提出實踐改進建議;很后提出概括性層面上的競爭法規制立法構想,為該領域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撐和邏輯參照。全書主要以反壟斷法為敘事語境,同時跨越民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部門,所作研究是典型的交叉研究,特別側重于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交叉研究,旨在厘清各種具體場景之下保護與反壟斷、行使與反不正當競爭的復雜關系,以為深化該領域的理論和改善相關實踐提供助益。
的競爭法規制研究(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 目錄
**章專利的競爭法規制論綱 /1
**節專利競爭法規制的理論基點 /1
第二節規制專利權濫用的法律范式 /10
第三節專利競爭法規制的行為樣態 /22
第四節專利競爭法規制技術方法論要 /31
第五節小結 /47
第二章專利侵權警告函 /49
**節專利侵權警告函的積極意義 /49
第二節不當寄發專利侵權警告函的情形及其消極影響 /52
第三節寄發專利侵權警告函行為的法律規制 /55
第三章專利拒絕許可 /63
**節專利拒絕許可的基本概念 /63
第二節專利拒絕許可競爭效應分析 /67
第三節反壟斷法規制專利拒絕許可的法理基礎 /69
第四節域外法對專利拒絕許可的規制 /71
第五節專利拒絕許可違法性認定因素分析 /83
第六節對我國的啟示 /86
第四章專利獨家許可 /93
**節專利獨家許可的基本概念 /94
第二節規制專利獨家許可的法律路徑 /97
第三節專利獨家許可違法行為類型辨析 /99
第四節專利獨家許可競爭效應比對 /102
第五節專利獨家許可的違法性認定分析及法律適用 /105
第五章專利搭售許可 /118
**節搭售與專利搭售許可的含義 /118
第二節專利搭售許可的競爭效應分析 /122
第三節專利搭售許可的分析路徑 /125
第四節對我國實踐的建議 /133
第六章專利許可中的差別待遇 /139
**節對差異化許可的一般性認識 /139
第二節差異化許可價格對競爭的影響 /141
第三節差異化許可價格的反壟斷法分析 /143
第四節我國應對差異化許可價格問題的困境與對策 /153
第七章回饋授權 /157
**節對回饋授權的基本認識 /157
第二節回饋授權效應分析 /162
第三節域外回饋授權法律規制考察 /171
第四節我國對回饋授權規制的現狀及實踐構想 /179
第八章延展性許可費條款 /191
**節延展性許可費條款概述 /191
第二節延展性許可費條款對市場競爭的雙重效應分析 /195
第三節反壟斷法對延展性許可費條款的定性分析 /200
第四節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207
第九章不爭執條款 /211
**節不爭執條款概述 /211
第二節不爭執條款雙重效果權衡過程中的價值取向 /212
第三節不爭執條款反壟斷法規制的國外立法考察 /216
第四節不爭執條款反壟斷法評價過程中常見的三大誤區 /220
第五節不爭執條款評價因素的定性分析 /222
第六節我國不爭執條款的立法實踐:不足與改進 /228
第十章專利許可中的價格限制 /235
**節專利許可中價格限制的含義和認識基礎 /235
第二節域外法例對專利許可中價格限制的態度 /239
第三節反壟斷法分析對專利許可中價格限制的適用思路 /243
第四節實踐改進建議 /251
第十一章專利許可中的數量限制 / 255
**節數量限制概述 /255
第二節專利許可合同中數量限制的權源分析 /257
第三節專利許可合同中數量限制的雙重作用 /259
第四節域外立法例對數量限制的規定 /261
第五節分析與借鑒 /267
第六節專利許可合同中數量限制的反壟斷法規制路徑 /274
第十二章專利許可中的商標使用限制 /283
**節專利許可中的商標使用限制概要 /283
第二節對專利許可中商標使用限制的多視角觀察 /284
第三節對專利許可中商標使用限制的正負效應分析 /288
第四節域外法律對專利許可中商標使用限制的態度及其啟示 /290
第五節對專利許可中商標使用限制的多角度觀察 /296
第六節我國有關規制專利許可中商標使用限制的實踐完善 /300
第十三章標準專利通論:規制基本思路 /308
**節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權及其濫用的判定 /308
第二節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權濫用規制模式述評 /314
第三節競爭法對技術標準中專利權濫用規制的類型化分析 /328
第四節政策建議 /340
第十四章標準專利專論:FRAND承諾的性質 /347
**節FRAND承諾的界定 /347
第二節以結果為導向的 FRAND承諾性質之爭 /350
第三節以過程為導向的 FRAND承諾性質分析 /353
第四節SEP披露合同與 FRAND承諾的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架構 /357
第五節FRAND承諾的為第三人利益約款效力 /369
第十五章專利聯營 /380
**節對專利聯營的基本認識 /380
第二節專利聯營對競爭的影響 /389
第三節美國對專利聯營的反壟斷法規制 /399
第四節日本對專利聯營的反壟斷法規制 /408
第五節歐盟及我國臺灣地區對專利聯營的規制 /422
第六節域外經驗的借鑒及我國實踐的改進 /428
第十六章專利的競爭法規制立法 /439
**節專利的競爭法規制立法歷程 /439
第二節專利的競爭法規制立法理據 /445
第三節專利的競爭法規制立法建構 /449
第四節結語 /457
主要參考文獻 /459
的競爭法規制研究(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 節選
一、專利與競爭法的關系要探討“專利的競爭法規制”問題,首先要厘清專利與競爭法的關系,二者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三個依次遞進的層面進行探討:一是專利與競爭之間的關系,它解釋了專利作為競爭工具如何作用于市場競爭;二是專利與競爭法之間的關系,它闡釋了專利在參與競爭的過程中如何受到競爭法的保護和限制;三是專利法與競爭法之間的關系,它揭示了專利法與競爭法如何相互協調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下文分述之。(一)專利與競爭國家創設專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勵創新。創新有利于促進市場競爭,市場競爭又反過來促進了創新,從而會產生新的專利,由此形成了“專利―創新―競爭”的良性循環。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專利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正是這種壟斷權激勵了創新,不斷創新的企業在市場中會逐漸取得壟斷地位,由此形成了“壟斷(反競爭)―創新”的相互循環。而后一種循環與前一種循環明顯存在沖突,專利與競爭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矛盾便集中到了“創新―競爭”這一環節。歷史上,學者們就這一問題展開了一系列討論,其中*有代表性的,便是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與肯尼思?阿羅(Kenneth Arrow)對于創新與競爭關系的爭論。傳統競爭理論,尤其是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競爭理論,認為自由競爭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手段,自然也有利于促進創新。熊彼特提出了創新與動態競爭理論,以動態視角看待市場競爭過程,進而得出了與傳統競爭理論相反的結論。他認為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更有助于激勵企業從事研究和開發,即壟斷更能促進創新。因為只有大企業才能負擔得起研發項目費用,較大而且多元化的企業可以通過大范圍的研發創新來消化失敗,創新成果的收獲也需要企業具有某種市場控制能力。大企業由于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企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是頒給成功者的獎金。雖然企業通過創新獲得了巨大的競爭優勢,但其他企業也會不斷創新來獲取相同乃至更多的競爭優勢,因此壟斷企業實際上還處于競爭之中,資本主義正是在這種“創造性破壞”的過程中不斷發展的。阿羅于1962年在其論文中反駁了熊彼特的觀點,其理論與傳統競爭理論一脈相承,即認為競爭比壟斷更能夠激勵創新。他認為,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則會給企業帶來壓力,促使企業改進技術、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從而獲得競爭優勢,市場中更少的競爭會降低創新激勵。以阿羅的論文為標志,西方經濟學理論界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熊彼特阿羅之爭”。以熊彼特和阿羅的觀點為基礎,學者們通過各種理論模型和實證檢驗來佐證他們的觀點,卻得到了相悖的結論:支持熊彼特的學者們驗證了壟斷確實有益于創新,而支持阿羅的學者們同樣也驗證了競爭有益于創新。如何解釋這種矛盾的現象呢?首先,追求壟斷利潤是企業進行創新的終極目的。企業要獲取更多利潤,就需要在技術、組織等方面不斷創新,從而取得競爭優勢。當這種優勢足夠明顯時,企業便取得了壟斷地位,進而能獲取高額的壟斷利潤。正如馬克思所言,資本家為了獲取壟斷利潤,開發和大規模地引進節約勞動的技術,開發新產品和開拓新市場。其次,壟斷為企業進行創新提供了條件。企業要進行創新,既需要在設備、技術信息等方面進行物質資本投資,又需要在引進和培養人才等方面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因此,創新的成本十分高昂。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往往財力和技術條件較好,能夠承擔創新成本,為創新提供良好的條件。再次,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則是激勵企業創新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競爭使得企業處于被淘汰的風險之中,如履薄冰,鞭策著企業為了生存而不斷創新。正如艾哈德所言,凡沒有競爭的地方,就沒有進步,久而久之就會陷入呆滯狀態。*后,競爭提高了創新的效率。雖然壟斷企業擁有更多的創新資本,但創新并非僅僅依靠資本的簡單堆疊即可獲得成功。創新的過程充滿了風險和失敗,競爭則激勵著更多的企業從事創新活動,擴大了創新的基數,從而提高了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簡而言之,在創新的過程中,競爭與壟斷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壟斷是創新的牽引力來源,競爭是創新的推動力來源,而且競爭與壟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專利與競爭之間的關系就顯得較為清晰了,它們形成了“專利―壟斷―創新―競爭”的關系鏈條,即專利創設了壟斷權,雖然這種壟斷權暫時限制了競爭,但它能夠激勵創新,而創新又促進了市場競爭,此時增長的競爭消弭了前述壟斷權對競爭的限制。在此消彼長之間,這一關系鏈條就變成了“專利―創新”,這就實現了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目的。因此,競爭是實現專利與創新之間良性互動的關鍵環節,缺少了競爭,壟斷便無法消除,創新會因此停滯,社會便無法向前發展。(二)專利與競爭法專利與競爭法之間的關系,可以引申為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之間的關系。雖然“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這一命題早已被學界廣泛接納,但需要強調的是,知識產權所蘊含的“壟斷”與競爭法中的“壟斷”并不完全等同。知識產權的“壟斷”主要是指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或者說排他性,即權利人對于其知識產權享有許可、使用等專有權利,在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該知識產權。由于知識產權是現代社會*重要的市場競爭工具之一,尤其是專利權,是知識產權商業化、工業化應用的典型代表,它可以為權利人帶來巨大的市場競爭優勢。在競爭優勢逐漸轉化為經濟優勢并不斷積累的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便轉化為權利人所擁有的市場力量,當市場力量足夠大時,便形成了壟斷地位。無論是知識產權的專有性,還是通過知識產權形成的壟斷地位,都是一種壟斷狀態。壟斷狀態一般是競爭法所容許的,競爭法主要關注的是壟斷行為。也就是說,合理利用知識產權所賦予的壟斷狀態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并不會違背競爭法,但是不當行使知識產權損害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便會引起競爭法的關注。在經濟學中,根據壟斷形成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經濟性壟斷、行政性壟斷、國家壟斷和自然壟斷。其中,競爭法所關注的主要是經濟性壟斷與行政性壟斷兩類。經濟性壟斷的壟斷力量來自資產、市場份額等經濟因素,行政性壟斷的壟斷力量來自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知識產權所形成的壟斷,兼具經濟性壟斷與行政性壟斷的屬性。一方面,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初便產生于封建君主所授予的行政特權,依賴于行政機關的確認、授權與保護,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權利人投入大量時間成本、物質成本后產出的成果,其價值主要表現在經濟方面,能夠形成經濟優勢。但是總體來看,隨著知識產權立法的完善和行政機關的競爭中立化,知識產權的行政性壟斷色彩逐漸淡化,而經濟性壟斷色彩加重。也正因為如此,知識產權才從封建的壟斷特權嬗變成資本主義的財產權。競爭法所關注的知識產權“壟斷”,是不當行使知識產權損害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以專利權為例,一方面,專利權的存在本身便可能成為限制競爭的手段。例如專利權人為了保持專利長期有效,可能僅通過對原始專利進行微小的后續開發再次申請新的專利,從而延長排他權利初始存在的時間。再如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問題,在技術密集型行業,圍繞某一技術可能存在著大量的專利,形成了一個由專利構成的叢林,一個企業要想將該領域的一項新技術投入商業化使用,必須在專利叢林中“披荊斬棘”,付出大量的許可成本,競爭便由此被延緩、被削弱了。另一方面,惡意利用專利權也可能對競爭造成損害。例如專利劫持問題,即標準制定組織的成員在參與標準制定時隱瞞其已擁有或正在申請的與該標準相關的專利信息,當該專利被納入標準并廣泛使用后,再向實施該標準的企業主張高額專利許可使用費。與專利劫持相伴而生的還有“反向劫持”問題,即標準實施者利用標準制定組織的政策漏洞劫持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具體手段包括故意拖延許可談判、利用FRAND承諾的模糊性提起反壟斷訴訟等,使得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無法獲得合理回報。當專利以這些方式損害競爭時,便受到競爭法的約束。(三)專利法與競爭法英國于1623年頒布了世界上**部現代意義的專利法,其名稱即為《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可見專利法與競爭法關系之密切。概括而言,可以將專利法與競爭法之間的關系總結為一致性、補充性和規制性三個方面。首先,專利法與競爭法具有一致性。它們都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生成路徑基本相同,且兩者都具有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功能。雖然專利法與競爭法的作用機制有所差別,專利法對創新和競爭的激勵是主動的,競爭法對創新和競爭的保護是被動的、防御性的,但二者殊途同歸,作為統一法律體系下的不同部門法,共同營造出良好的市場秩序,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提升社會整體福利水平。而且專利法與競爭法常常共同發揮作用,以反壟斷法的實施為例,依照專利法行使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范圍。在界定相關市場的過程中,可能涉及相關技術市場甚至相關創新市場;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時,經營者所擁有的專利權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經營者集中案件中,如果參與集中的企業所擁有的專利權整合到一起會形成過于龐大的市場力量,集中便可能被禁止。當然,執法機構還會考慮合并是否能夠通過整合互補能力或其他特定的因素來實現原本不可能實現的創新。其次,競爭法對專利法起著補充性保護的作用,這一關系主要表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專利法之間。對于這種補充保護關系有一個著名的比喻,即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這三部知識產權法就像是漂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托著冰山的海水。這一比喻雖然生動,但不完全準確。反不正當競爭法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對知識產權法起著補充保護的作用,它起到的只是有限的補充保護作用。例如對于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信息,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對于未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禁止“市場混淆”予以保護。那些原本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在保護期屆滿、依法被認定無效等情形下,便進入了公有領域,不應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后,競爭法對于專利法具有規制性。專利法賦予了專利權人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專有權利,但是這些權利的邊界實際上并不清晰,專利權人在銷售價格、許可條件等方面擁有非常大的自主選擇空間。這一方面為專利權人回收研發投入、獲取經濟回報留下了空間,另一方面也使得專利權人謀求專利法所賦予的合法壟斷帶來的利潤以外的壟斷利潤成為可能,此時便需要競爭法的介入,以防止專利權的濫用。如果說專利法是“根據受控行為界定專有權利”,競爭法便是“根據受控行為限制專有權利”,競爭法通過限制專利權的行使行為,進一步厘清了專利權的權利邊界。
的競爭法規制研究(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 作者簡介
寧立志,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兼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湖北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湖北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承擔《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相關內容的起草論證任務,曾參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訂條文的起草論證工作。在權威和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主持***、省部級研究項目十余項;主編《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研究》,創辦并主持運行“武大知識產權與競爭法”微信公眾號,組織大型學術交流平臺“知競論壇”。曾作為中國商標海外維權代表團主要成員和法律專家,赴南美談判,為120余家中國企業成功追回130余件被搶注的中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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