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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性發的秩序價值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76401929
- 條形碼:9787576401929 ; 978-7-5764-019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軍事性發的秩序價值研究 內容簡介
《軍事刑法的秩序價值研究 王全達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觀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邏輯結構是:界定軍事刑法秩序價值,探討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的實現,確立科學的軍事刑法秩序價值觀(價值沖突與互補、價值認識與實踐)。 《軍事刑法的秩序價值研究 王全達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觀 軍人違反職責罪》屬于基礎性研究,借助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等研究成果,利用價值分析、邏輯注釋、歸納演繹等方法,從理論上厘清軍事刑法秩序邊界,分析軍事刑法秩序層次,闡明軍事刑法秩序特性;從實踐上盤點軍事刑法中秩序價值的體現度和實現度,消除對軍事刑法不切實際的功利性期待和缺乏建設性提升的空洞關懷,反思軍事秩序的維系路徑,修正軍事刑法研究和軍事刑事立法借鑒移植中的偏位,實現法治秩序。 《軍事刑法的秩序價值研究 王全達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觀 軍人違反職責罪》主體分為緒論、正文、結論三部分,正文部分共六章。
軍事性發的秩序價值研究 目錄
一、認識軍事刑法
二、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的研究背景與研究問題
三、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的研究目的與意義
四、有關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的研究綜述
**章 軍事刑法的價值體系與秩序體系
**節 軍事刑法的價值體系
一、價值與法治的價值
二、刑法的價值與軍事刑法的價值
第二節 軍事刑法的秩序體系
一、受軍事刑法保護的結構秩序
二、受軍事刑法控制的行為秩序
第二章 軍事刑法秩序的邊界與價值定位
**節 軍事刑法秩序的邊界
一、軍事刑法秩序是軍事秩序的法定部分
二、軍事刑法秩序與軍紀秩序
三、軍事刑法秩序與軍事倫理秩序
四、軍事刑法秩序與國際刑法秩序
第二節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的定位
一、秩序、法律秩序與法律秩序價值
二、秩序價值是軍事刑法的基礎價值
第三章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的實現:犯罪與秩序
**節 犯罪設定與軍事刑法秩序特性
一、犯罪與秩序的空間性
二、犯罪與秩序的時間性
三、犯罪與秩序的地方性
四、軍事犯罪罪名設置中的秩序意蘊
第二節 犯罪構成與軍事刑法秩序追求
一、實行行為與軍事刑法秩序價值
二、危害結果與軍事刑法秩序價值
三、行為人身份與軍事刑法秩序價值
四、被害人與軍事刑法秩序
第三節 犯罪分層與軍事刑法秩序序列
一、外國軍事犯罪分層與秩序序列
二、我國軍事刑法的犯罪分層與軍事刑法秩序
三、犯罪分層與秩序意蘊、秩序價值實現
四、軍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與秩序維護
第四章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的實現:刑罰與秩序
**節 刑罰配置與秩序
一、軍事犯罪死刑配置與秩序
二、軍事犯罪資格刑配置與秩序
第二節 刑罰執行與秩序
一、死刑執行與秩序
二、行刑延遲、戰時緩刑與秩序
第五章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觀
**節 軍事刑法中秩序與自由的價值沖突
一、軍事刑法的自由價值
二、兩種價值沖突的必然與存在領城
三、對"秩序優先論"的探討
第二節 軍事刑法中秩序與自由的價值互補
一、價值互補的依據
二、價值互補的契合點
第三節 軍事刑法秩序價值觀
一、軍事秩序的歷史決定性與軍事刑法的作用
二、軍事刑法的不完整性、*后性與軍事秩序維系路徑
三、秩序觀的差異性與軍事刑法的比較研究和立法借鑒移植路徑/l
第六章 以軍事刑法秩序價值為基點的檢視
**節 對《立案標準2013》的價值認識
一、秩序價值方面
二、自由價值方面
第二節 軍職罪死刑取消的標準問題
一、軍職罪死刑取消標準的總體把握
二、兩個罪名對軍職罪死刑取消標準的具體展示
三、軍職罪死刑存廢趨勢及兩個罪名死刑取消之評判
第三節 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再設計——以意大利戰時軍事刑罰延遲執行制度內含的秩序價值為參照
一、《意大利戰時軍事刑法典》中的戰時軍事刑罰延遲執行制度
二、秩序價值對意大利戰時軍事刑罰延遲執行制度的影響
三、對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啟示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軍事性發的秩序價值研究 節選
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從適用對象看,特別強調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則是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從適用時間看,既有終身的也有固定時間的,而且對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是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且效力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這樣的制度安排,凸顯了否定性政治評價,尤其是“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點,更為明顯。資格刑具有維護政府、軍隊權威,保障信譽之作用。對某些嚴重違背職務、危害公務秩序和威信的人處以資格刑,使其失去利用這種資格再實施該種犯罪行為的機會和能力,有助于維護權威、維護正常的公務秩序。所以,無論是從資格刑的歷史發展軌跡看,還是從資格刑的存在價值看,資格刑其實暗含著立法者對秩序的追求,尤其是對政治秩序的強烈追求。可以說,資格刑在很大程度上曾經被作為階級斗爭的工具,是一種政治性懲罰。通過資格刑的適用,一方面強力停止犯罪人正在實施的危害政治秩序的行為,另一方面剝奪將來犯罪人再實施危害政治秩序行為的能力和機會,再一方面就是威懾、告誡擁有這種資格的人要遵守法律避免失去這種資格。 這里主要討論剝奪軍銜的問題。 剝奪軍銜是剝奪犯罪軍人的軍銜資格的刑罰方法,是一種剝奪犯罪人“已經取得的資格”的資格刑。世界上很多國家的軍事刑法都將剝奪軍銜作為一種刑罰。例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44條規定的“刑罰種類”就包括“剝奪專門稱號、榮譽稱號、軍銜、職銜和國家獎勵刑”。第48條“剝奪專門稱號、榮譽稱號、軍銜、職銜和國家獎勵刑”具體規定,在對已然實施的重度犯罪或極其重度的犯罪裁定刑罰時,法院可以參考過錯人自身特點,對其應當判處剝奪其所獲得的專門稱號、榮譽稱號、軍銜、職銜和國家獎勵。《保加利亞刑法典》規定的刑罰中包括剝奪軍銜,同時規定,剝奪軍銜只能適用于嚴重犯罪。《波蘭刑法典》將剝奪已經獲得的軍銜作為一項處分措施而不是刑罰。在我國,剝奪軍銜的性質經歷了復雜過程。1955年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銜“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1965年我國廢止了軍銜制度,所以1979年通過的《刑法》和1981年通過的《軍職罪暫行條例》中都沒有把剝奪軍銜規定為刑罰。1988年通過的《軍官軍銜條例》第28條規定:“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剝奪軍銜又重新成為一種附加刑,只不過是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對此,馬克昌教授認為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對剝奪軍銜作“原則規定”,1997年《刑法》修訂時終究未能如愿。由此可能帶來理論和司法實踐的一些混亂。為此,2000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剝奪犯罪軍人軍銜的規定》,其第2條規定:“軍人犯罪被依法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由**審軍事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但是,由于這個規定是軍事行政法規,不但不能消除這種混亂,反而更使這種混亂增加了。 ……
軍事性發的秩序價值研究 作者簡介
王全達,國防大學軍事管理學院軍事法治教研室副教授、主任,法學博士、軍隊律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軍事刑法學、海洋法海戰法應用、軍事行動法律保障,先后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海軍大連艦艇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合著《軍隊維護國家海外利益法律保障研究》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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