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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74483
- 條形碼:9787100074483 ; 978-7-100-07448-3
- 裝幀:7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瞿同祖,我國著名歷史學家,著有《中國封建社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清代地方政府》《漢代社會》等。《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94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1961年該書以《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贏得國際聲譽,當時被認為是關于中國法律研究*好的西文著作。作者兼跨社會學、歷史、法律三個學科,開創了把法律與社會史的結合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種新的學術研究體系,被稱為“法律社會史”,《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即為這一研究的代表之作。作者對于中國法制史學科發展的獨特貢獻,直到今天仍難有人超越。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內容簡介
瞿同祖,我國有名歷史學家,著有《中國封建社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清代地方政府》《漢代社會》等。《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94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1961年該書以《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贏得靠前聲譽,當時被認為是關于中國法律研究優選的西文著作。作者兼跨社會學、歷史、法律三個學科,開創了把法律與社會史的結合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種新的學術研究體系,被稱為“法律社會史”,《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即為這一研究的代表之作。作者對于中國法制史學科發展的獨特貢獻,直到今天仍難有人超越。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目錄
**章 家族
**節 家族范圍
第二節 父權
第三節 刑法與家族主義
一 親屬間的侵犯
殺傷罪
奸非罪
竊盜罪
二 容隱
三 代刑
四 緩刑免刑
第四節 親屬復仇
第五節 行政法與家族主義
第二章 婚姻
**節 婚姻的意義
第二節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內婚
二 姻親
三 娶親屬妻妾
第三節 婚姻的締結
第四節 妻的地位
第五節 夫家
第六節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二 義絕
三 協離
第七節 妾
第三章 階級
**節 生活方式
飲食
衣飾
房舍
輿馬
第二節 婚姻
一 階級內婚
二 婚姻儀式的階級性
第三節 喪葬
第四節 祭祀
第四章 階級(續)
**節 貴族的法律
第二節 法律特權
一 貴族及官吏
二 貴族及官吏的家屬
第三節 良賤間的不平等
一 良賤
……
第五章 巫術與宗教
第六章 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
附錄 中國法律之儒家化
瞿同祖先生學術年表
社會史視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訪談
瞿同祖談治學之道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節選
更重要的,我們從中也可看出父母在這方面的絕對決定權,剝奪自由與否的決定,執行一部分以后,免除其罪刑與否,全取決于他們的意志,法律只為他們定一范圍及具體的辦法,并代為執行而已,不啻為受委托的決定機構。從形式上來看,判決的是法司,從實質上來看,決定的還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認他們的親權。他們褫奪子孫的自由的合法權力,嚴格言之,實不自請求發遣之時始;同樣地,他們免除原刑的權力亦不自請求釋放之時始。從清代遺留下來的案牘中,我們可以看出父母呈送觸犯之案多系情節較輕者,大抵系因不服管束或出言頂撞一類情事。有一人因平日懶惰游蕩不聽母洲,被呈送發遣。有一人酗酒滋事,屢訓不悛,由直隸發配廣西。有時則為供養有缺,有一人自家逃走,二年不回,不顧其父養贍,經呈送極邊煙瘴充軍。許多則起因于偷竊財物,有一人偷賣伊父膳觳,被父查知,出言觸犯,由四川發配廣東。有一人因性好游蕩浪費,圖竊父銀使用,又一人因賭博輸錢,欲當母衣服償欠。有時再度呈送發遣也并非了不得的大惡,有一人嗜酒游蕩,經父呈送發遣,在配思親情切逃回被獲,適逢恩沼查詢,犯親情愿領回,枷責釋放,嗣后該人又在外飲醉,其父氣忿,復呈送發遣,依例枷號兩月,仍發極邊充軍,永不準釋回。可以說都是屬于違犯教令一類的。很清楚地若是有干犯毆詈的重大罪名,早已罪犯死刑,豈止發遣?條例上說得明白:“凡呈告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干重辟,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別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違犯觸犯者,即將被呈之子孫實發煙瘴地方充軍。”故道光諭旨中有云:“子于父母如有干犯重情,早經依律治罪,其偶違教令,經父母一時之怒送官監禁者,情節本屬稍差。”于此我們不應忽略一重要點,子孫違犯教令或供養有缺,依照本律不過杖一百,可是犯了同樣的過失,被父母呈送便發遣邊地,終身不得自由了。這事說明了處分的伸縮自由完全操縱在父母的手里。像刑部《說帖》所說的:“子孫一有觸犯經祖父母父母呈送者,如懇求發遣,即應照實際之例擬軍;如不欲發遣,止應照違犯之律擬杖。”法律機構代父母執行懲戒權,處刑的輕重完全是遵父母的意志的,這和劉宋時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殺者皆許之,是同一道理。呈控子孫忤逆不孝,司法機構是不會拒不受理的,同時,也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證據。法律上明文規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汛”。“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懲戒權本是絕對的,倫理告訴我們,子當“有順無違”,這不是“是非”的問題,而是“倫常”的問題。在父母責罵時而和父母分辯講理,甚至頂撞不服,在孝的倫理之下,實是不可想像的事。父母將兒子告到官里,官府懷疑到父母所陳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問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問誰是誰非,便等于承認父母的不是,而否認父權的絕對性了。“是非”,毋寧說是系于身分的。我錯了,因為我是他的兒女。他的話和行為是對的,因為他是我的父親。其次,讓我們來討論財產權。《禮記》曾屢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財的話,禁止子孫私有財產在禮法上可以說是一貫的要求。法律上為了防止子孫私自動用及處分家財,于是立下明確的規定。歷代法律對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長的許可而私自擅用家財,皆有刑事處分,按照所動用的價值而決定身體刑的輕重,少則笞一十二十,多則杖至一百。……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作者簡介
瞿同祖(1910-2008),長沙人。1936年畢業于燕京大學,獲碩士學位。曾任云南大學歷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國,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研究員。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教授。1965年回國,歷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館館員、政協湖南省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屆歐洲漢學會議。1985年,以高級學者名義訪問美國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華盛頓大學,闡述儒家思想與中國法律發展的關系。著有《中國封建社會》、《清代地方政府》、《漢代社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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