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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62254
- 條形碼:9787519762254 ; 978-7-5197-6225-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三版) 內容簡介
“法無解釋不得適用。”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以后,我國法治建設所迫切需要的是如何準確解釋和適用現有法律。法律解釋彌補了法律規范的不足,保持了法律規則的開放性,從而為調整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提供準確的法律適用依據。從體系構成上看,法律解釋方法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 (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價值補充方法(包括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的類型化)和法律漏洞填補方法(如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和目的性擴張等)。本書以上述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為主線,對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的適用條件、適用步驟、各種解釋方法的適用順序以及適用中應遵循的規則等展開研究。同時,還大量引用真實案例,以更直觀地展示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過程。本書是我國有名民法學者王利明教授的經典著作,對法官、律師、公司法務、其他司法工作者及學生學習法律解釋學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參考價值。
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三版) 目錄
導言法律解釋學——學科研究對象、體系與發展
**節法律解釋學的概念與研究對象
第二節法律解釋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第三節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與研究方法
第四節我國法律解釋學的研究現狀及未來發展
**編法律解釋方法的基本理論
**章法律解釋方法概述
**節法律解釋概述
第二節法律解釋的主體
第三節法律解釋的目標
第四節法律解釋的對象
第五節法律解釋的方法
第六節法律解釋與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七節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
第八節法律解釋的結論
第二章法律解釋方法及其理論的歷史發展
**節西方法律解釋方法的發展
第二節我國法律解釋方法的發展
第二編法律解釋的具體方法
第三章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
**節狹義的解釋方法概述
第二節文義解釋
第三節體系解釋
第四節當然解釋
第五節反面解釋
第六節目的解釋
第七節限縮解釋和擴張解釋
第八節歷史解釋
第九節合憲性解釋
第十節社會學解釋
第四章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的具體化
**節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具體化的概述
第二節不確定概念的具體化
第三節一般條款的解釋和具體化
第四節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的類型化
第五章法律漏洞的填補
**節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認定
第二節法律漏洞填補的基本原理
第三節類推適用
第四節目的性擴張和目的性限縮
第五節基于習慣法的漏洞填補
第六節基于比較法的漏洞填補
第七節基于法律原則的漏洞填補
第六章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及適用順序
**節各種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
第二節法律解釋方法的適用順序
第七章法律解釋、法律論證與利益衡量
**節法律解釋與法律論證的關系
第二節法律論證的基本方法
第三節法律解釋過程中的論證負擔
第四節法律解釋與利益衡量
參考書目
后記
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三版) 節選
《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三版)》:2.釋法在“找法”之后,對于所找到的法律文本本身的適用范圍、含義、立法意旨等依據一定的方法進行解釋,裁判者應當運用各種方法進行闡釋。一是確定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需要解釋。如前所述,按照“清晰的文義不需要解釋”的規則,如果所要適用的法律條文的核心文義是清晰的,且可以適用于待決案件,則裁判者就不必進一步解釋,而可以進入涵攝的環節。二是確定解釋的對象。如果解釋的對象是文義本身,無論是涉及核心文義,還是邊緣文義,只要在可能文義的范圍內,都屬于狹義的法律解釋。如果解釋的對象是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就需要進行價值補充,可以運用類型化等方法。但如果超出了邊緣文義的范圍,裁判者就可能要進行漏洞填補。三是選擇解釋的方法。無論采取何種解釋方法,都應當以文義解釋為起點。只有通過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其含義時,才能采用其他解釋方法。此時,就需要選擇適當的法律解釋方法。但是,在作出此種選擇時,應當考慮到法律解釋方法的自然順序,通常要進行體系解釋、當然解釋、反面解釋,在此種方法不能得出解釋結論時,才有必要進行目的解釋。如果目的解釋仍然不能得出結論時,才應采用社會學解釋、合憲性解釋等方法。各種方法的運用應當遵循一定的順序,裁判者不能完全憑借個人的興趣、嗜好等選用任何解釋方法。在運用每一種具體解釋方法時,也應當遵循一定的步驟。例如,首先必須進行文義解釋,如果文義的含義是清晰的,就不必采用其他的方法進行解釋:如果文義的含義存在復數解釋可能性,則運用論理解釋和社會學解釋方法。四是解釋過程中必須遵循解釋的基本規則和程序。各種解釋方法的內容十分豐富,都包含了特定的解釋規則。例如,體系解釋就包括了借助整體理解個別、同類解釋、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例示性規定優先于概括性規定等規則。每一種具體解釋方法的運用,其也存在一定的步驟,這就是所謂的“程序”。例如,合憲性解釋必須首先運用其他法律解釋方法得出復數的解釋可能;其次,依據案件事實選擇相關的憲法規范,并解釋該憲法規范;*后,通過法律規范的復數解釋與憲法規范的結合排除不符合憲法的解釋結論。五是各種解釋方法應當相互結合使用,相互驗證解釋結論。通常情況下,如果多種方法都能得出同一解釋結論,就意味著該解釋結論是可靠的。如果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的解釋結論并不一致,裁判者則應當謹慎地選擇解釋結論。例如,可以以社會公認的正義觀念為依據,確定妥當的解釋結論。六是價值補充要針對特定的對象。價值補充應當遵循其方法,即類型化。所以,凡是涉及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就不必再進行狹義的法律解釋。在進行價值補充的過程中,應當考慮立法者所作的價值指引。七是漏洞的填補應當是在窮盡了所有狹義法律解釋方法和價值補充之后進行的。裁判者首先要確定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只有在認定規則的缺失違反立法計劃時,才有必要進行漏洞填補。在法律漏洞填補中,各種漏洞填補方法也有適用的順序。例如,首先要運用類推、習慣法填補、目的性擴張和目的性限縮;然后才能依據法律的基本原則進行漏洞填補。各種漏洞填補方法也具有其自身的適用步驟,而在運用具體的漏洞填補方法時也需要遵循相應的步驟。3.涵攝所謂涵攝,是指在三段論推理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方法將大前提中的規范要件和小前提中的事實要件密切地結合在一起,以得出妥當的裁判結論。涵攝的根本功能是實現特定案件中事實要件與規范要件的密切聯系與妥當對應。裁判者在涵攝過程中需要采用演繹推理的形式,確定小前提是否可以涵蓋在大前提之下,從而在案件推理中建立規范與事實之間密切而妥當的聯系。司法實踐中,有的裁判者喜好援引過多的條款,似乎認為,條款援引越多越有說服力。實際上,裁判過程中的有效涵攝并不在于條款的多少,關鍵在于所援引的條款是否具備了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否成為完全法條并和案件事實具有對應性。與事實沒有對應性的條款援引得再多,也不過是無用的堆砌。齊佩利烏斯教授認為,在法律思維過程中,“涵攝”的意義就是把通過法律用語所指稱的一般概念等同于具體的情境要素,然而,這種同等對待并不一定僅僅是法律上規定的要素在具體案件中的完全一致的重新發現。如果在具體事實與抽象概念之間具有密切聯系性,則可以完成涵攝過程。涵攝并不止于*密切聯系規則的尋找,而在于作出妥當的裁判結論。因為一旦完成了涵攝,即產生法律責任或其他法律效果,例如認定合同有效或無效,解除或撤銷能否成立等。進入涵攝階段后,實際上就是進入了一個尋求裁判結論的過程。涵攝過程的完成,正如Bydlinski所指出的,意味著“案件事實被作為小前提而被涵攝到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之上,*終得出結論”。也就是說,作為一個整體,在完成涵攝的工作時,除了考察事實與規范之間的密切聯系性,還必須考察涵攝后所達成的法律效果。裁判者在尋找裁判規則時應當確定該規則與特定案件事實是否具有密切聯系,以及當事人具體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或義務。在某些情況下,規范所確定的法律效果可能是較為抽象的原則性規定。例如,《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責任。裁判者尋找到這一根據后,仍然還不能確定具體的法律效果,還需要確定當事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類型以及責任的具體范圍。在這樣一個過程中,也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
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三版) 作者簡介
王利明 湖北仙桃人, 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曾獲“第一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等榮譽稱號。代表作品有《民法總則研究》、《民法典體系研究》、《人格權法研究》、《物權法研究》(上、下卷)、《合同法研究》(第1~4卷)、《侵權責任法研究》(上、下卷)、《法學方法論》、《民商法研究》(第1~10卷)等,論著曾多次獲得國家和省部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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