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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學原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243580
- 條形碼:9787010243580 ; 978-7-01-024358-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衛生法學原論 內容簡介
從非典到新冠,再次警醒國人要高度重視公共衛生,并進一步反思公共衛生法治的價值,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一部體系化的衛生法學教材對于傳播這一理念,并通過衛生法學理論的科學化,引起我國法學教育界對衛生法學科的重視,加快衛生法治人才的培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衛生法學原論》圍繞“健康權”這一核心概念,嘗試建構中國衛生法學新體系。全書分為總論和分論,共設五編二十八章。
衛生法學原論 目錄
**編 衛生法總論:以健康權為主線
**章 醫療衛生與法治建設
**節 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與衛生法治
一、公共衛生危機應對呼喚衛生法治
二、現代醫學技術發展推動衛生法律體系更新
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衛生法治建設
四、從生到死的衛生法律問題
五、現代社會衛生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第二節 健康中國與衛生法治
一、健康中國的戰略愿景
二、法律在健康領域的重要作用
三、衛生法治托起健康中國
第二章 衛生法與健康權
**節 健康權在衛生法中的核心地位
一、健康權的概念
二、健康權的法律基礎
三、健康權的內容與類型
第二節 圍繞健康權形成的法律關系
一、健康權對傳統法律關系的沖擊
二、以健康權為核心的衛生法律關系
三、衛生法律關系的屬性
四、衛生法律關系的內容
五、衛生法律關系的類型
第三節 健康權實現路徑的多元化
一、構建完善的衛生法律體系是權利義務實現的前提
二、權利與義務實現的途徑
第三章 衛生法的調整對象與基本原則
**節 衛生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
一、衛生法的調整對象
二、衛生法的淵源
第二節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一、衛生法的基本原則的含義、功能與內容
二、保障人權原則
三、健康正義原則
四、自主原則
五、共治原則
六、健康促進原則
第四章 衛生法的歷史演變與體系建構
**節 衛生法的歷史發展
一、衛生法的歷史發展
二、衛生法的發展階段和立法進程
第二節 衛生法學的體系
一、衛生法學科的獨立性
二、衛生法的體系
第三節 衛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衛生法與公法
二、衛生法與民商法
三、衛生法與國際法
四、衛生法體系的內在邏輯
第四節 衛生法的全球化
一、全球治理與衛生法的使命
二、國際衛生法的發展
……
第二編 以公眾健康權為核心的國民健康法
第三編 以個體健康權實現為目標的醫療服務法
第四編 健康權實現的物質基礎:健康產品法
第五編 健康權的倫理向度:生命倫理和法律
衛生法學原論 節選
《衛生法學原論》: 2.公共衛生保障中的政府主導 我國國家的屬性就是以公共服務為主,這就決定了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開展過程中的責任和角色。政府不僅要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規范和制度,而且要擔負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主要財政支出,并把應盡的職責納入法制化軌道。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工作得到有效開展,我國的醫療衛生水平以及質量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的提高。 1986年召開的健康促進大會標志著世界范圍內新公共運動的開始,大會發表的《渥太華宣言》提出“在政府領導下,在社會的水平上,保護人民遠離疾病和促進人民健康的所有活動”,其核心內容是強調政府在衛生事業中的核心地位,同時更為重視社會科學對促進健康的作用。政府在公共衛生領域未來的發展過程中要承擔更為積極和主動的角色。 健康權屬于社會權,政府應當對其盡積極義務,立法應當明確規定政府在保障公民普遍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權利的體制機制中承擔起主體責任。為了維護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促進健康公平,政府在基本醫療衛生的制度制定、規劃安排、經費籌措、服務提供、綜合監管中都應承擔主要義務。《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關于“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的規定彰顯了政府在保護公共健康權上的主導作用。第15條規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第29條規定:“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第39條第2款規定:“政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衛生事業中發揮主導作用,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多處明確規定政府主導責任,整部法律圍繞政府的醫療衛生服務主導責任展開。第5條第2款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護和實現公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該法的其他章節系統規定了政府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教育培訓醫療衛生人員、保障藥物供給、保障醫療衛生費用的義務。 公共健康權的實現以公共衛生的發展為基礎,公共衛生發展需要黨政多部門的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公共衛生是公共政策的組成部分,政府的主導作用表現在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公共衛生事業發展;對社會、民眾和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實施監督檢查,維護公共衛生秩序;組織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共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流行;教育民眾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養高素質的公共衛生管理和技術人才,為促進公眾健康服務。 政府主導作用*突出的表現是在保障公民基本公共衛生權利方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居民健康需求為導向、以維護居民健康為出發點,內容主要涵蓋:疾病與健康檢測、重大傳染病預防與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健康教育、預防免疫、婦幼保健以及計劃生育等。這些服務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屬性,其社會效益遠大于為服務提供者帶來的效益。公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包括接受傳染病防控服務、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控與管理服務、職業健康保護、婦幼保健服務、老年人保健服務、殘疾預防和殘疾康復服務、院前急救、精神衛生服務等。《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18條規定,政府通過舉辦醫療衛生機構向公民直接提供,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間接提供。因此,政府必須主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供給。尤其是在老齡化背景下,在世界衛生組織“人人享有衛生保健”戰略目標下,政府更應積極主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供給,全面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3.社區衛生服務及健康教育中的政府主導 社區居民健康教育是居民接受有組織的、有計劃的、系統的衛生教育活動,而獲得有關疾病預防、健康保健、緊急救治等醫療衛生知識。由于健康教育的效益屬于弱感知型,人們往往容易忽略其重要性,而不會選擇通過付費購買獲得此項服務。然而,健康教育是國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健康教育服務可有效提升國民健康素養,因而,政府責無旁貸,必須承擔起該服務項目的籌資責任,保證健康教育服務在城市社區中廣泛、順利地開展。疾病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一旦未能得到有效供給,其危害將波及整個社會,后果不堪設想,強化政府在此類衛生服務中的籌資責任,不僅僅是因為它無法由市場機制進行有效供給,更是因為這是政府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的必然職責。《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專章規定了保護公共健康權,政府在健康促進和健康教育的制度與措施。如第67條規定公民有權從政府獲得健康信息;第68條規定公民接受健康教育的權利;第70條和第71條規定國家組織健康狀況調查和統計,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險因素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第72條規定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保障公眾健康;第73條和第74條規定建立食品、飲用水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營養狀況監測制度;第75條和第76條規定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制定特殊人群健康工作計劃;第77條和第78條規定完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控制吸煙飲酒,促進公民健康。 ……
衛生法學原論 作者簡介
申衛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法律顧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中華預防醫學會公共衛生管理與法治分會主任委員。德國洪堡學者、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法學、衛生法學、計算法學,出版《民法基本范疇研究》《期待權基本理論研究》《中國衛生法前沿問題研究》《理解與適用》《條文釋義與法律適用》等著作和教材19部;發表法學學術論文90多篇。參與《民法典》《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的起草論證和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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