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合規:英國反賄賂治理之道 版權信息
- ISBN:9787218158594
- 條形碼:9787218158594 ; 978-7-218-1585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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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合規:英國反賄賂治理之道 本書特色
作為一個嶄新的概念,廉潔合規超越了傳統的法學研究范疇,是一個新興的跨學科研究課題,具有豐富的理論增長點和廣闊的實務實踐拓展空間。目前,我國全面從嚴治黨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成效顯著,但反腐敗斗爭工作依然不能放松。隨著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推進以及“雙循環”戰略的提出,開展廉潔合規治理及相關研究有助于加強企業等組織機體自身的建設以應對外部沖擊尤其是國外反腐敗執法和制裁,有效防范包括廉潔合規風險在內的境外合規風險。正所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國作為世界上*早制定反腐敗法律的國家,在2010年通過了世界上**部專門的反賄賂法——《2010年反賄賂法》,并在頒布實施后不斷完善。本書對以《2010年反賄賂法》為核心的英國反賄賂法律制度體系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其出版既有利于增進社會各界對廉潔、合規等理念的認識,也能促進法治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廉潔合規:英國反賄賂治理之道 內容簡介
本書從立法、執法及合規三個角度,對英國反賄賂法律制度體系進行了全面而細致地闡釋。通過剖析《2010年反賄賂法》等法律法規、核心制度及配套實施機制的制定過程,作者首先解釋了英國在治理賄賂和腐敗方面如何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通過介紹機構設置及列舉具體的案例,作者說明自相關法律實施以來英國的相關執法機構如何做到“執法必嚴”。*后,在總結英國立法與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者就個人和商業組織如何加強反賄賂和反腐敗合規建設提出了建議。
廉潔合規:英國反賄賂治理之道 目錄
**章 《2010年反賄賂法》的立法沿革
**節 英國法上原有的反腐敗制定法 1
一、《1889年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 2
二、《1906年防止腐敗法》 5
三、《1916年防止腐敗法》 6
四、《2001年反恐怖主義、犯罪和安全法》 7
第二節 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出臺的歷史進程 8
一、萌芽階段:1974—1976年 8
二、提出階段:1994—1995年 9
三、推進階段:1996—2005年 11
四、完成階段:2006—2010年 13
第三節 英國反賄賂法改革過程中的外部因素 14
一、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影響 14
二、國際或區域反腐敗公約的影響 17
三、透明國際(英國)的影響 22
第二章 《2010年反賄賂法》的罪名體系
**節 行賄罪 26
一、本罪的界定 26
二、“行為人”“他人”等概念中“人”的含義 26
三、“提議、許諾或給予”的含義 27
四、“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認定 27
五、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29
六、構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30
第二節 受賄罪 31
一、本罪的界定 31
二、嚴格責任犯罪 32
三、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33
四、構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34
第三節 行賄罪和受賄罪的相關規定 36
一、“相關職責或活動”的含義 36
二、“不正當履行”的含義 37
三、“可期待性查驗”的含義 39
第四節 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罪 42
一、本罪的界定 42
二、“外國公職人員”的含義 43
三、“制定法”的含義 43
四、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44
五、構成或不構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45
六、關于通融費的規定 47
七、關于招待費、促銷費等商業支出的規定 48
第五節 商業組織未能防止賄賂罪 49
一、設置本罪的背景和目的 49
二、本罪的界定 50
三、“相關商業組織”的含義 50
四、“關聯人”的含義 50
五、“合伙企業”的含義及其構成本罪的情形 52
六、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52
七、本罪中刑事責任的性質:“替代責任” 53
八、對“替代責任”的限制:“充分程序”抗辯 54
九、構成或不構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56
第六節 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風險 59
第三章 《2010年反賄賂法》的適用、管轄和起訴
**節 適用范圍 61
第二節 域外管轄權及例外情形 62
一、《2010年反賄賂法》規定的域外管轄權 62
二、“密切聯系”原則 64
三、可起訴的法院 65
四、例外情形 66
第三節 同意起訴 69
一、“親自同意”的含義 69
二、同意權的“委托或授權行使” 71
第四節 如何起訴 74
一、起訴賄賂犯罪的一般方法 74
二、行賄罪和受賄罪的起訴 77
三、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罪的起訴 78
四、商業組織未能防止賄賂罪的起訴 80
第五節 刑事調查解決機制 82
第四章 賄賂犯罪的處罰和量刑
**節 處罰 85
一、刑事處罰 85
二、被定罪后的附帶后果:民事與監管處罰 87
第二節 量刑 91
一、個人構成賄賂犯罪的情形 91
二、公司構成賄賂犯罪的情形 97
第五章 英國的暫緩起訴協議制度
**節 英國暫緩起訴協議制度的建立 104
一、英國暫緩起訴協議制度的法律框架 104
二、英美暫緩起訴協議制度的比較 108
第二節 暫緩起訴協議在賄賂犯罪中的應用 112
一、暫緩起訴協議的含義 112
二、暫緩起訴協議的法律效果 113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內容 115
四、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程序 117
五、違反暫緩起訴協議的情形 120
六、暫緩起訴協議的變更 121
七、暫緩起訴協議的期滿終止 123
八、根據暫緩起訴協議收取的款項歸入統一基金 126
第三節 關于暫緩起訴協議的重要補充規定 127
一、影響暫緩起訴協議啟用的其他因素 127
二、暫緩起訴協議的談判邀請程序 128
三、暫緩起訴協議可能包含的其他條款 129
四、獨立合規監控人制度 129
五、違反暫緩起訴協議的情形(變更和終止) 131
第四節 商業組織如何進行反賄賂合作 131
一、反賄賂合作的含義和做法示例 132
二、反賄賂合作的要點:保存和提供證據 133
三、作為合作重要方面的自我報告 136
第六章 新型綜合執法機構:嚴重欺詐辦公室(SFO)
**節 產生背景、設立及改革 142
第二節 角色定位和治理模式 144
一、角色定位 145
二、內部組織架構 147
三、預算和對財政的貢獻 150
四、外部制約與合作 151
第三節 執法權:主任的調查和起訴權 154
一、調查權的類型和內容 154
二、不配合調查的法律后果 157
三、起訴權的行使 158
第七章 SFO執法的總體情況分析
—以39個賄賂案件為樣本
**節 案件簡介 168
第二節 執法狀況、特征及趨勢分析 186
一、案件狀態和類型 186
二、案件涉及的行業和高發環節 188
三、所違反的法律和構成的罪行 190
四、案件解決機制和方式 191
第八章 SFO執法的4個標志性賄賂案件分析
**節 2013年可持續農業能源和財富投資公司案
—首個依據《2010年反賄賂法》起訴的案件 197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197
二、法院判決 199
三、評析與啟示 199
第二節 2015年史密斯和歐茲曼有限公司案
—首個因海外賄賂被定罪的案件 200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00
二、法院判決 201
三、評析與啟示 201
第三節 2015年斯威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
—首個因商業組織未能防止賄賂罪被定罪的案件 202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02
二、法院判決 204
三、評析與啟示 205
第四節 2018年斯堪森室內有限公司案
—首個提出“充分程序”抗辯但被駁回的案件 207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07
二、“充分程序”抗辯 208
三、法院判決 209
四、質疑與啟示 210
第九章 SFO簽署暫緩起訴協議的7個賄賂案件分析
**節 2015年標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 214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15
二、調查和指控 218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220
四、法院對《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審查 227
五、協議期滿后的《合規詳情》文本分析 232
六、評析與啟示 234
第二節 2016年沙克拉德有限公司案 236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38
二、調查和指控 242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243
四、法院對《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審查 245
第三節 2017年勞斯萊斯股份有限公司案 251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52
二、調查和指控 259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261
四、法院對《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審查 263
第四節 2019年古拉普系統有限公司案 272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72
二、調查和指控 274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276
四、法院對《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審查 278
第五節 2020年空客公司案 281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281
二、調查和指控 287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289
四、法院對《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審查 292
五、評析與啟示 298
第六節 2020年航空服務有限公司案 300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300
二、調查和指控 303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306
四、法院對《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審查 307
第七節 2021年阿美科福斯特惠勒能源有限公司案 311
一、公司和案情介紹 313
二、調查和指控 319
三、《暫緩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321
四、法院對《暫緩起訴協議》的司法審查 325
五、評析與啟示 331
第八節 執法趨勢與特征總結 333
一、案件處罰金額和啟動方式 333
二、案件跨越的地域、司法管轄區和時間 336
三、案件涉及的部門、行業和高風險環節 338
四、SFO提供暫緩起訴協議時考慮的因素 340
五、調查時長、協議期限和法院司法審查時長 342
六、案件中指控的數量和罪名 343
七、協議規定的經濟制裁方式和減刑折扣 345
八、獨立合規監控人的使用情況 347
九、個人被起訴或定罪的情況 350
第十章 英國反賄賂合規實踐指引
**節 2020年《SFO合規計劃評估指引》解讀 353
一、公司合規計劃的含義 354
二、評估公司合規計劃的意義 355
三、評估公司合規計劃的方法 356
第二節 商業組織反賄賂合規:六項指導原則 358
一、比例程序原則 359
二、*高管理層承諾原則 364
三、風險評估原則 369
四、盡職調查原則 375
五、溝通(包括培訓)原則 382
六、監控與審查原則 389
第三節 中小企業與《2010年反賄賂法》合規 392
第四節 商業組織反賄賂合規:*佳實踐做法 397
一、自我報告 397
二、合作 400
三、預防、補救和改進 401
附錄一 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目錄
附錄二 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及主要配套法律文件
附錄三 SFO執法的39個賄賂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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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合規:英國反賄賂治理之道 作者簡介
吳秀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法與經濟學專業),深圳大學經濟學博士后。被評為“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后備級)”。現為深圳大學廉政研究院、深圳大學合規研究院特邀研究員,深圳大學創新發展法治研究院研究員。供職于鵬城實驗室紀檢監察處(合規辦公室),從事紀檢監察、合規等工作。主要研究領域為:廉潔合規、紀檢監察學、法經濟學與公共政策、政府規制、金融監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