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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系傳承與變革中的民法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8642
- 條形碼:9787519798642 ; 978-7-5197-9864-2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家庭關系傳承與變革中的民法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家庭關系在傳統與現代的傳承和變革中所顯現的規范調整問題為著眼點,運用案例分析法、規范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等,試圖在時代背景下重新厘定現行法秩序中的家庭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圍繞家庭關系中的核心領域即婚姻關系、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贍養關系展開討論,對婚姻關系中的同性婚姻問題、夫妻關系中的忠實義務問題、生育權行使問題、夫妻共同債務問題、親子關系中撫養糾紛問題以及贍養關系中的孝敬問題等作出回答,以此管窺家庭關系傳承與變革中的傳統家庭倫理規范與社會主義法治共同作用于我國當代家庭關系調整的具體方式,*終助益《民法典》第1041條第1款宣示的國家保護婚姻家庭的目的的實現。
家庭關系傳承與變革中的民法問題研究 目錄
目 錄
**章 家庭關系:家庭概念的厘定
一、現行法中家庭概念的界定標準
二、現行法中家庭概念界定標準與具體法律規則的適用
三、家庭概念標準不一的主要原因
四、家庭概念在法律實踐中及學理上的爭論
五、家庭概念界定應遵循的法律思想與具體的解釋路徑
六、本章結論
第二章 婚姻關系:比較法視閾下的同性婚姻立法
一、同性戀平等法律對待的肇始
二、歐洲同性戀立法進程
三、歐洲同性戀立法目標的實現效果與發展展望
四、荷蘭同性戀立法的歷史進程與主要成果
五、同性戀立法中的普遍主義精神與個別主義精神
六、本章結論
第三章 夫妻關系(一):人身關系中的忠實義務
一、配偶權受侵權法保護
二、損害賠償責任人
三、賠償責任人之間的規范關系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五、適用損害賠償規則保護配偶權的傳統因素
六、本章結論
第四章 夫妻關系(二):生育權的行使與保護規則
一、生育權的性質
二、生育權的主要內容及行使規則
三、生育權行使的限制
四、生育權的保護
五、本章結論
第五章 夫妻關系(三):財產關系中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一、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演進
二、夫妻共同債務規則的基本構造
三、雙方負債型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
四、一方負債型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
五、本章結論
第六章 親子關系:未成年人*大利益原則的評估機制
一、未成年人*大利益原則評估方法的轉變
二、評估未成年人*大利益原則的要素
三、評估未成年人*大利益原則的基本規則
四、評估未成年人*大利益原則的程序保障
五、本章結論
第七章 贍養關系:孝道理念在當代私法中的運用與啟示
一、孝道入法引致的問題
二、孝道在當代民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三、孝道入法的基礎論證
四、孝道成為民法典內在體系構成部分的途徑與表述
五、孝道作為法秩序內在體系構成部分對外在體系的塑造
六、本章結論
結 論
參考文獻
家庭關系傳承與變革中的民法問題研究 相關資料
前 言
人不是孤獨的存在,而是始終生活在社會關系中。在這些關系中,家庭關系因在人的生存發展中所具有的基礎地位而始終是法律關注的重點。在我國傳統社會中,對于家庭關系的調整,主要是以“禮”為核心,圍繞“五倫”“十義”等倫理規范展開,要求“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禮記·禮運》)。這種具有顯著倫理性特征的禮法規范一方面有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和以此為基礎構造起來的社會整體秩序的維系;另一方面也將人完全束縛在家庭關系內,個人尤其是在家庭關系中處于卑位的婦、子、幼的自由、尊嚴難以得到保障。
清末以降,傳統的以“禮”為核心的家庭倫理規范因劇變的時代背景而越來越多地受到挑戰。清末修律與嗣后中華民國政府所進行的法典編纂活動事實上始終都是在是否及如何繼受傳統法制經驗的爭論聲中展開的。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對以往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的舊法統采取全面廢止的立場,以建設全新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并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領域采取了廣泛徹底的措施,以期全面建成社會主義。這種時代背景的變化深刻影響并重新塑造了個人生活與家庭關系,要求立法者在家庭領域采取與新的個人生活與家庭關系相適應的法律變革。在此背景下,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全面確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姻登記制、所有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對婦女實行特殊照顧等制度,并改革了夫妻財產關系等,以滿足在變化后的時代背景下現實生活對制定法的需求。此后,盡管婚姻家庭領域的制定法屢次被修改,但在該領域已獲承認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所有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對婦女、未成年人、老人等實行特殊照顧等獲得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成為我國當代法律體系中構建家庭關系的基石性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41條等對這些基本原則再次予以明確規定。
前 言
人不是孤獨的存在,而是始終生活在社會關系中。在這些關系中,家庭關系因在人的生存發展中所具有的基礎地位而始終是法律關注的重點。在我國傳統社會中,對于家庭關系的調整,主要是以“禮”為核心,圍繞“五倫”“十義”等倫理規范展開,要求“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禮記·禮運》)。這種具有顯著倫理性特征的禮法規范一方面有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和以此為基礎構造起來的社會整體秩序的維系;另一方面也將人完全束縛在家庭關系內,個人尤其是在家庭關系中處于卑位的婦、子、幼的自由、尊嚴難以得到保障。
清末以降,傳統的以“禮”為核心的家庭倫理規范因劇變的時代背景而越來越多地受到挑戰。清末修律與嗣后中華民國政府所進行的法典編纂活動事實上始終都是在是否及如何繼受傳統法制經驗的爭論聲中展開的。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對以往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的舊法統采取全面廢止的立場,以建設全新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并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領域采取了廣泛徹底的措施,以期全面建成社會主義。這種時代背景的變化深刻影響并重新塑造了個人生活與家庭關系,要求立法者在家庭領域采取與新的個人生活與家庭關系相適應的法律變革。在此背景下,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全面確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姻登記制、所有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對婦女實行特殊照顧等制度,并改革了夫妻財產關系等,以滿足在變化后的時代背景下現實生活對制定法的需求。此后,盡管婚姻家庭領域的制定法屢次被修改,但在該領域已獲承認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所有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對婦女、未成年人、老人等實行特殊照顧等獲得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成為我國當代法律體系中構建家庭關系的基石性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41條等對這些基本原則再次予以明確規定。
與新的個人生活相適應的家庭關系悄然發生變化,并逐步在立法上獲得關注的同時,作為傳統社會家庭關系調整規范的禮法規范卻因時代背景劇變的緣故而在晚清以降的持續社會變革中逐漸被制定法淡忘。但不容忽視的是,這些被制定法遺忘的禮法規范在中國人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已經深刻影響并實質塑造了中國人的民族精神或者說是國民性,而這種民族精神則綿延不絕地流淌在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觀念中。即使自清末以降我國社會歷經了翻天覆地的變革,但這些深入民族精神內部的生活法則,卻仍能再次浮出水面并展現出勃勃生機。時至今日,父慈子孝、長惠幼順等傳統禮法規范中的合理成分在我國當代社會生活中仍廣泛存在并發揮作用,影響著社會普通民眾的價值判斷與生活方式。相應地,在我國當代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也會將這些傳統家庭倫理規范中的有益成分作為家庭美德而在其法律效果評價的正當性論證中使用,以強化相應法律效果評價的可反駁性和可接受性。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3號于某故意傷害案的裁判要點中法院即指出:“防衛過當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者褻瀆人倫的不法侵害引發的,量刑時對此應予充分考慮,以確保司法裁判既經得起法律檢驗,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的自愿贍養老人繼承遺產案,法院以“中華孝道”為正當性論證基礎,認為對祖父母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高某翔能專職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的具體體現。其結合繼承法對高某翔的贍養行為予以高度肯定的同時,確定了高某翔作為非法定繼承人享有第一順位的繼承權利,實現了情理法的有機融合,弘揚了團結友愛、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這些司法實踐清晰表明,在我國當代社會背景下,盡管傳統家庭倫理規范不再被制定法明確規定,但早已融入我國民族精神的傳統家庭倫理規范,仍影響著社會生活中每個人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使相應法律實踐亦需深切關照并靈活應對由此形成的社會需求。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第1043條第1款明確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作為倡導性規則,使傳統家庭倫理規范的合理成分在與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兼容的基礎上仍能繼續發揮其對家庭關系的規范調整功能。
由此顯現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下對家庭關系規范調整的整體圖景是:一方面,圍繞《民法典》第1041條宣示的國家保護婚姻家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及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特殊保護的基本原則所構建起來的調整家庭關系的制定法體系日趨完善;另一方面,立法者同時將家庭關系的調整規范向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規范開放,《民法典》第1043條作為內含傳統家庭倫理規范合理構成部分的倡導性規則對婚姻家庭關系亦能發揮規范調整功能。其中,前者構成我國當代家庭關系法律調整的基礎;后者構成前者的補充,在與前者內外在體系不相矛盾的前提下發揮作用。特別是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法院應立足時代、國情、文化,綜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強化法官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能力,不斷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為傳統家庭倫理規范的合理部分通過《民法典》第1043條進入關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裁判領域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當然,由于傳統家庭倫理規范的核心是父權、夫權和家庭集體,所以其經由《民法典》第1043條在法院對家庭關系的司法裁判中發揮作用時必須經過以個人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為價值基礎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檢驗。只有那些與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不相沖突的傳統家庭倫理規范才可以作為我國當代家庭關系的調整性規范,并能在法院的司法裁判中作為優良家風與家庭美德的具體表現形式而發揮釋法說理的功能,提升法院相應裁判法律效果評價的可反駁性和說服力,增強判決結果的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在此意義上,如何將傳統家庭倫理規范中那些與當代法律實踐的現實需求和法治精神相吻合的內容予以清晰界定,并能使之與調整家庭關系的現行制定法規范結合起來,共同作用于具體案件之法律效果評價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論證,增強相應評價的可反駁性和說服力,是處理《民法典》第1041條所彰顯的現代法治精神與第1043條蘊含的家庭美德二者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之規范關系的核心。
本書正是以家庭關系在傳統與現代的傳承和變革中所顯現的規范調整問題為著眼點,運用案例分析法、規范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等,試圖在時代背景下重新厘定現行法秩序中的家庭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圍繞家庭關系中的核心領域即婚姻關系、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贍養關系展開討論,對婚姻關系中的同性婚姻問題、夫妻關系中的忠實義務問題、生育權行使問題、夫妻共同債務問題、親子關系中撫養糾紛問題以及贍養關系中的孝敬問題等作出回答,以此管窺家庭關系傳承與變革中的傳統家庭倫理規范與社會主義法治共同作用于我國當代家庭關系調整的具體方式,最終助益《民法典》第1041條第1款宣示的國家保護婚姻家庭的目的的實現。
家庭關系傳承與變革中的民法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朱曉峰
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中央財經大學龍馬青年學者。
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基礎理論、人格權法、侵權責任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在《中國法學》、Recht als Kultur 等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譯文80余篇;20余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復印報刊資料》、《社會科學文摘》等轉載。出版學術專著6部、譯著1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教育 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后期資助項目、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重點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等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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