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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47846
- 條形碼:9787521647846 ; 978-7-5216-4784-6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 本書特色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實戰之作
精選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私募基金各類案件
以案釋法,全面解答實務操作疑難重點問題
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 內容簡介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的案件頻發,司法裁判思路亦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對賭為例,法院的觀點由過去全面否定公司承擔對賭義務,演變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認可對賭條款的效力。本人在律師執業及擔任仲裁員期間,代理及審理了涉及私募股權基金的大量案件,希望在本書的寫作過程中,對過去積累的案例進行總結,同時廣泛搜集整理法院、主要仲裁機構的典型案例、裁判思路。通過大量鮮活的實務案例,以一位法律從業者的角度,分析同類案件的法律要點,個人點評,為廣大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參考。本書以時間為序,整理私募股權基金從過去的空白監管、發改委主管直至現行的證監會體系下的行業自律時期的主要演變過程以及現行監管體系下私募基金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以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整個生命線為序,以糾紛類型為主題,以實務案例為基本點,整理法院、仲裁委對涉及私募基金的案件,并進行歸納、整理、分析、點評,希望能客觀、廣泛、全面的分析法院、仲裁委員會的審理思路,并提出法律建議與意見。
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 前言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4月末,中國私募基金行業存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1032家,管理基金數量152794只,管理基金規模19.90萬億元。其中,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12489家,占總數的59.38%,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8306家,私募資產配置類基金管理人9家,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228家。我們據此可以看出,在如此龐大的市場領域,私募股權基金占據了半壁江山。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私人股權”的投資基金。其中“私人基金”即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權,包括未上市企業和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和可轉債等。
本章旨在對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及監管政策進行梳理及簡單介紹。
一、私募基金法律監管體系的演變
2006年之前:無專門管理時期
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 目錄
**章 概 述
一、私募基金法律監管體系的演變 002
二、現行主要監管框架 004
三、特殊類別私募基金監管 005
四、IPO對對賭條款的審核意見 007
第二章 基金募集階段相關糾紛
**節 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 010
案例一: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投資者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合同無效 010
案例二: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約定保底條款,合同無效,參照民間借貸處理 012
案例三: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約定保底條款,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 015
案例四: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 018
案例五: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認定為有償的民間委托理財
合同 021
案例六: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認定為委托理財合同 025
案例七:合同已約定基金備案屬于生效條件的,基金未備案,合同未生效 032
案例八:約定基金不成立則合同不生效,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合同不生效 041
案例九:基金未備案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 046
案例十:基金未備案,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解除合同 048
案例十一:基金未備案作為過錯、賠償責任大小認定因素 050
第二節 告知說明義務 064
案例一: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與投資者的損失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064
案例二: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67
案例三: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投資者應承擔商業風險 069
第三節 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074
案例一:違反適當性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074
案例二:未盡適當性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078
案例三: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投資者自愿承擔風險的承諾,不免除管理者責任 081
第四節 回訪確認制度 091
案例一:約定回訪確認為合同解除條件,未履行回訪確認義務,可解除合同 091
案例二:約定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合同,但若合同中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投資者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該解除權 095
案例三:約定回訪確認前投資人有權解除合同,但該解除權應在約定期限或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 098
第五節 募集失敗后,合同及款項的處理 103
案例一:募集失敗應按約定返還發起費用 103
案例二:募集失敗,應履行返還款項之支付利率的約定 106
案例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募集失敗,結算后方可退回投資款 110
案例四:募集規模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基金合同未成立 113
第六節 合伙型基金未將投資者登記為有限合伙人 120
案例一:未登記為有限合伙人,可通過其他方式確定合伙人身份 120
案例二:未登記為有限合伙人,同時無法確定合伙人身份,屬于借款合同 126
第七節 保底條款 131
案例一:保底條款違背公序良俗,保底條款無效 131
案例二:保底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137
案例三:保底條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整體無效 139
案例四:合伙人投資收益補足條款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及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 142
案例五:業績比較基準非固定收益,不成立借貸關系 146
案例六:約定回購收益條款非保底條款,合法有效 153
案例七:作出保底承諾,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為“保本保收益”的借貸關系 157
第三章 基金投資階段相關糾紛
**節 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168
案例一:違法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屬于實質性、根本性變更,構成根本違約 168
案例二:虛構募集基金用途,屬于欺詐,合同可撤銷 172
案例三:改變基金用途屬于重大違約,應當賠償損失 175
第二節 目標公司虛假承諾,隱瞞重大債務 180
案 例:隱瞞挪用目標公司資金行為不屬于欺詐 180
第三節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關于合伙企業的出資糾紛 185
案 例:有約定按約定實繳,均未全額實繳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計算 185
... ...
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 相關資料
第一節 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
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投資者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
原告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以及基金備案義務,合同關系存在屬于《民法總則》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基金應返還原告的投資款,原告對合同無效亦負有一定責任,因此不予支持其利息主張。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關鍵詞】
合格投資者 管理人未登記 基金未備案 合同無效
【基本事實】
朱某為家庭主婦,其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認識了被告甲公司在廣西區域的負責人賀某;賀某稱購買金額100萬元以上才能簽訂私募基金合同,朱某購買的基金雖然份額少不能簽訂合同,但至少能保本,且一般年化收益率為12%。2018年5月31日,朱某向被告乙(有限合伙)轉賬20萬元。2018年6月7日,兩被告向案外人劉某出具乙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出資確認書。該出資確認書載明,被告甲公司作為被告乙(有限合伙)的管理人,收到案外人劉某簽署的《乙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并于2018年6月7日收到案外人劉某作為有限合伙人的出資資金。出資金額為300萬元,包含劉某(出資80萬元)、朱某(出資20萬元)等十余人的共同出資;出資日期:2018年6月7日;投資期限:C類一年度。基金成立后,本合伙企業將自基準投資日起按月支付預期投資收益;基金未成立時,本合伙企業將自發起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退還投資本金,并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兩被告曾通過員工徐某的賬戶向朱某支付收益13856.16元。此外,被告甲公司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被告乙(有限合伙)未備案。后朱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兩被告向原告返還出資款20萬元;2.兩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出資款2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審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9)粵0304民初2674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乙(有限合伙)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朱某返還出資款186143.84元;二、被告甲公司對被告乙(有限合伙)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一節 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
案例一:
管理人未登記、基金未備案,投資者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
原告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以及基金備案義務,合同關系存在屬于《民法總則》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基金應返還原告的投資款,原告對合同無效亦負有一定責任,因此不予支持其利息主張。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關鍵詞】
合格投資者 管理人未登記 基金未備案 合同無效
【基本事實】
朱某為家庭主婦,其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認識了被告甲公司在廣西區域的負責人賀某;賀某稱購買金額100萬元以上才能簽訂私募基金合同,朱某購買的基金雖然份額少不能簽訂合同,但至少能保本,且一般年化收益率為12%。2018年5月31日,朱某向被告乙(有限合伙)轉賬20萬元。2018年6月7日,兩被告向案外人劉某出具乙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出資確認書。該出資確認書載明,被告甲公司作為被告乙(有限合伙)的管理人,收到案外人劉某簽署的《乙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并于2018年6月7日收到案外人劉某作為有限合伙人的出資資金。出資金額為300萬元,包含劉某(出資80萬元)、朱某(出資20萬元)等十余人的共同出資;出資日期:2018年6月7日;投資期限:C類一年度。基金成立后,本合伙企業將自基準投資日起按月支付預期投資收益;基金未成立時,本合伙企業將自發起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退還投資本金,并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兩被告曾通過員工徐某的賬戶向朱某支付收益13856.16元。此外,被告甲公司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被告乙(有限合伙)未備案。后朱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兩被告向原告返還出資款20萬元;2.兩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出資款2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審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9)粵0304民初2674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乙(有限合伙)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朱某返還出資款186143.84元;二、被告甲公司對被告乙(有限合伙)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乙(有限合伙)之間成立事實上的私募基金合同法律關系。原告在庭審中稱其為家庭主婦、出資20萬元購買基金份額。且出資金額系由原告及十余名案外人拼集構成,明顯是為規避國家關于私募基金單筆投資金額下限的規定。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其與被告乙(有限合伙)之間的基金合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屬于《民法總則》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原告并未與被告乙(有限合伙)簽訂合同,涉案出資確認書雖載明原告的出資金額,但明確“有限合伙人”為案外人劉某而非原告,可見,原告對其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簽訂條件是知悉的,法院據此認定原告對涉案合同無效存在一定過錯,進而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根據《合同法》第56條、第58條之規定,被告乙(有限合伙)已收取的涉案出資款20萬元應返還原告,原告已收取的涉案款項13856.16元應向被告乙(有限合伙)返還,兩相抵扣后,被告乙(有限合伙)應向原告返還的金額為186143.84元(200000元-13856.16元)。被告甲公司作為被告乙(有限合伙)的管理人、發起人、銷售方,在募集、銷售過程中存在大量違反法定義務的情形,不僅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未將募集的基金進行備案,亦違反了應向合格投資者募集、銷售基金的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甲公司作為被告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第2條第3款“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之規定,被告甲公司還應對被告乙(有限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糾紛案例評析 作者簡介
李云麗,現任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本科,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碩士,美國華盛頓大學訪問學者(研究課題為《中美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李律師曾擔任央視《今日說法》欄目特邀嘉賓;現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證監會下屬中證中小投服中心公益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商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李律師曾參與舉辦眾多仲裁業界活動,為多地仲裁機構及仲裁員進行培訓,深諳國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在仲裁界具有較強的影響力。
憑借扎實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的行業經驗,李律師曾為境內外多家上市公司等提供常年或專項法律服務,曾為某國家級戰略新興基金(母基金規模300億元)的設立與備案提供法律服務,并為多支基金提供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務。李律師還擅長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金融投資、建設工程、礦產資源領域的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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