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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公司信義法基礎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5870
- 條形碼:9787519795870 ; 978-7-5197-9587-0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英美公司信義法基礎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探討英美現代公司信義法的基礎與流變。現今英國和美國在公司信義法方面存在諸多制度差異和不同的監管路徑。然而,溯及歷史可發現,英國和美國的公司信義法淵源如出一轍,均源于18世紀與19世紀的商事法。但為何后來英美兩國的公司信義法發生了轉變,并分頭而行?通過深究此問題,無疑可挖掘英國和美國公司信義法的同與異,并借此深刻了解英美現行公司信義法規定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英美公司信義法基礎 目錄
導論:公司法律思想
一、公司法史前史
二、法律思想史
三、差異和美國公司法律變革理論
(一)現實主義法律史與尋求實踐
(二)公司法律聯邦主義
**部分 商業判斷和授權行使中的誠信觀念
**章 商業判斷:起源
一、早期英國法律對判斷和自由裁量權的規制
(一)目的善意
(二)了解“人的意圖”
二、早期美國法律對判斷和自由裁量權的規制
第二章 英國公司法中的商業判斷
一、19世紀公司法中的善意
二、現代善意標準
三、從禁止性走向規定性
第三章 美國商業判斷規則的基礎
一、19世紀公司法中的商業判斷
二、紐約州、新澤西州和賓夕法尼亞州:2世紀“商業判斷規則”的建立
三、特拉華州商業判斷規則的基礎
(一)基本案例
(二)善意與知情決策
(三)2世紀8年代特拉華州商業判斷規則的結構
第四章 特拉華州商業判斷規則的結構失調問題
一、重構商業判斷規則
(一)商業判斷規則的歸屬
(二)從善意中分離商業判斷規則
二、善意的“脫韁”:全新的“善意”標準
三、商業判斷規則中注意和忠實的融合引發的結構失調問題
四、間接沖突和標準的增殖
(一)棘手的合理解釋
(二)監督的加強
五、對分歧的解釋
第二部分 注意義務、獎勵和承諾
第五章 淵源
寄托法和信托法:在松懈與威嚇之間
一、導言:類比與法律移植
二、早期寄托法中注意的三個等級
三、美國寄托法中的重大過失的含義
(一)“主觀”標準
(二)具體情形中的一般注意:重大過失
(三)疏忽大意者
(四)“近似欺詐的”重大過失
四、英國寄托法中的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
五、受托人注意標準
第六章 美國董事注意義務的淵源
一、紐約州的董事注意義務
(一)相互沖突的權威案例
(二)作為標簽的重大過失標準
(三)法律的人為干預:調解策略
二、賓夕法尼亞州:重大過失的進一步深化
三、新澤西州
四、結論:寄托漫談
第七章 特拉華州注意義務
法學漫談
一、重大過失和決策程序
(一)程序注意標準的存在
(二)因循守舊
(三)注意與善意的融合
(四)《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2條(b)款第(7)項的合理化
二、監控義務
三、行為和審查標準
四、注意和特拉華州法律的性質
第八章 英國的注意義務:蔽于重大過失之下的注意義務
一、類比選擇
二、董事注意義務的構建
(一)源流?Coggs v.Barnard和Charitable Corporation v.Sutton
(二)從作為欺詐證據的重大過失到具體情形導向的一般注意
(三)依據技能調整的一般注意:低調的無償受寄托人
(四)實踐中的技能導向型調整
(五)注意義務適用的范圍:City Equitable案引起的結構失調
三、現代董事注意義務的發展
(一)改革的驅動因素
(二)改革的反應
(三)重大過失的影響:第174條的適用
第三部分 自我交易與公司理念
第九章 公司概念
一、導論
二、英國公司的契約觀念
三、美國公司的公共構想
(一)作為國家和私人行為的公司設立
(二)不可締約性
第十章 英國超越普通法締約
一、從受托人到董事
(一)董事作為受托人
(二)信托起源
(三)改換信義法
二、超越信義義務規則締約
三、擺脫締約能力
第十一章 美國公平審查的路徑
一、哈羅德·馬什的自我交易敘事
二、新澤西州和矯正公平
(一)嚴格性標準的矯正意義
(二)合同解決方案的障礙
三、紐約州和受托人的影響
(一)信托法的渠道
(二)與會董事與受托人影響力標準
(三)牢固確立公平審查制度
四、特拉華州借鑒來的自我交易本領
五、結論
第四部分 關聯資產與財產觀念
第十二章 英國關聯資產法
財產(權)直覺
一、關聯資產問題
二、**版禁止謀利或禁止利用優勢原則:履行職務時的利益
三、第二版禁止謀利規則和關聯資產:早期案例
四、早期合伙企業案例中的禁止謀利規則
五、調整公司的禁止謀利規則
(一)禁止謀利和財產
(二)對1942年前后董事職責的禁止性質的評估
(三)董事友好型關聯資產法
第十三章 現代英國路徑與財產(權)的消失
一、異議與現代路徑的產生
(一)對第2版禁止謀利原則的否定
(二)對財產(權)視角的拋棄
(三)利益與利益之間的沖突
(四)對現代觀點中反董事傾向的解釋
二、現代立場引發的內在問題
(一)經營業務范圍限制的邊界
(二)董事卸任情形與“成熟公司機會”路徑
三、能力事實
四、《26年公司法》的編纂與矛盾
第十四章 財產和時效之間的美國關聯資產法
一、紐約州理論基礎
二、以財產界定的責任(“財產權視角”)
(一)從紐約到亞拉巴馬
(二)擴展結構
三、按公司利益劃分的責任(“公司利益視角”)
四、特拉華州法律中的關聯資產:Guth v.Loft
五、Guth v.Loft的發展軌跡
第十五章 解讀關聯資產法中的趨異演化
一、導論
二、特許權競爭
三、作為政策工具的關聯資產法
四、財產因素的推動作用
(一)19世紀美國的財產視角
(二)以商標和商號為例
(三)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
(四)盜用行為
五、財產與關聯資產
英美公司信義法基礎 相關資料
中文版序言
首先,我要對林少偉博士表示衷心的感謝,感謝他提出翻譯本書的念頭,并為翻譯工作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感謝李詩鴻博士參與其中。我還要感謝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同意資助本次翻譯,使更多的讀者能接觸到我的作品,并豐富中國、美國和英國學者之間關于公司法的對話渠道。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對話,我們有很多東西可以相互學習。當然,語言常常妨礙這種對話。林博士、李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的努力使我們能夠打破這些語言上的障礙,進行思想交流,對此我深表感謝。
許多人可能會問,中國公司法學者為什么會對我書中關于美國和英國公司法概念和思想形成的神秘歷史感興趣?我認為這個問題可能有以下答案。首先,這與比較法研究為什么是一種有益的研究方法息息相關,但這個答案又是如此熟悉,以至于無須過多著墨。當他國具有與本國類似的問題時,知悉他國的解決方法或路徑無疑能拓寬我們的法律思維,也能為我們的政策選擇和制度取舍提供支撐依據。故此,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比較能使我們觀察、審視甚至反思既有的規則和規則中的取舍。但除此之外,還有兩個更重要的原因使本書能引起中國公司法學者的興趣。
第一個原因是,本書講述了一個關于從他國植入的公司法是如何在本國被重塑和改造的故事。為了理解此種改造如何生成,我們必須密切關注法律本身以及法律如何與外部環境相互作用。法律并不像公司法學者有時提出的那樣,僅由經濟需要或利益集團的壓力形成,法律也會通過其內部理念和結構回應外部需求和壓力。我們最終得到的是兩者的混合體,而忽視這些法律理念和結構的力量和約束,會讓我們對現代公司法的本質產生片面和偏差的理解。本書對公司信義法的論述使我們清楚地看到了對美國和英國公司法及其生成的現代理解中所缺失的法律部分。在具體論述中,本書堅定地批判了對公司法律變化的主導性“經驗”詮釋,例如關于強大的市場參與者(如機構股東)的壓力。但更重要的是,書中所述并沒有否認經驗對美國公司法的影響。相反,它表明公司法是如何深深地依賴于一套道德觀念、關于公司性質的理念和關于美國意義的觀念。
本書能引起中國和其他法域學者感興趣的第二個可能原因是,本書提出要關注解釋法律之路“不為人知”的要素。即,本書認為要重視法律性質中的錯誤和誤導,因為這些錯誤和誤導已在不經意間嵌入法律。以此而言,我們雖經常為法律后果提供事后功能合理化的解釋,但事實上很多時候,法律并不是高度關注功能的產物,也不是根據經濟需求或面對壓力的產物,而是失誤、錯誤和司法誤述的產物。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得到公開的批判或討論,就會在不經意間改變法律。據此,本書詳細介紹了美國和英國幾個重要規則——美國的現代商業判斷規則和英國的無利益沖突規則,這兩個規則都存在上述的情況。目力所及,在所有的法域,我們的學術觸角都必須警惕這一法律變革的驅動力,因為這種準隨機的司法產品應該不會獲得多少系統性的支持。
中文版序言
首先,我要對林少偉博士表示衷心的感謝,感謝他提出翻譯本書的念頭,并為翻譯工作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感謝李詩鴻博士參與其中。我還要感謝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同意資助本次翻譯,使更多的讀者能接觸到我的作品,并豐富中國、美國和英國學者之間關于公司法的對話渠道。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對話,我們有很多東西可以相互學習。當然,語言常常妨礙這種對話。林博士、李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的努力使我們能夠打破這些語言上的障礙,進行思想交流,對此我深表感謝。
許多人可能會問,中國公司法學者為什么會對我書中關于美國和英國公司法概念和思想形成的神秘歷史感興趣?我認為這個問題可能有以下答案。首先,這與比較法研究為什么是一種有益的研究方法息息相關,但這個答案又是如此熟悉,以至于無須過多著墨。當他國具有與本國類似的問題時,知悉他國的解決方法或路徑無疑能拓寬我們的法律思維,也能為我們的政策選擇和制度取舍提供支撐依據。故此,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比較能使我們觀察、審視甚至反思既有的規則和規則中的取舍。但除此之外,還有兩個更重要的原因使本書能引起中國公司法學者的興趣。
第一個原因是,本書講述了一個關于從他國植入的公司法是如何在本國被重塑和改造的故事。為了理解此種改造如何生成,我們必須密切關注法律本身以及法律如何與外部環境相互作用。法律并不像公司法學者有時提出的那樣,僅由經濟需要或利益集團的壓力形成,法律也會通過其內部理念和結構回應外部需求和壓力。我們最終得到的是兩者的混合體,而忽視這些法律理念和結構的力量和約束,會讓我們對現代公司法的本質產生片面和偏差的理解。本書對公司信義法的論述使我們清楚地看到了對美國和英國公司法及其生成的現代理解中所缺失的法律部分。在具體論述中,本書堅定地批判了對公司法律變化的主導性“經驗”詮釋,例如關于強大的市場參與者(如機構股東)的壓力。但更重要的是,書中所述并沒有否認經驗對美國公司法的影響。相反,它表明公司法是如何深深地依賴于一套道德觀念、關于公司性質的理念和關于美國意義的觀念。
本書能引起中國和其他法域學者感興趣的第二個可能原因是,本書提出要關注解釋法律之路“不為人知”的要素。即,本書認為要重視法律性質中的錯誤和誤導,因為這些錯誤和誤導已在不經意間嵌入法律。以此而言,我們雖經常為法律后果提供事后功能合理化的解釋,但事實上很多時候,法律并不是高度關注功能的產物,也不是根據經濟需求或面對壓力的產物,而是失誤、錯誤和司法誤述的產物。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得到公開的批判或討論,就會在不經意間改變法律。據此,本書詳細介紹了美國和英國幾個重要規則——美國的現代商業判斷規則和英國的無利益沖突規則,這兩個規則都存在上述的情況。目力所及,在所有的法域,我們的學術觸角都必須警惕這一法律變革的驅動力,因為這種準隨機的司法產品應該不會獲得多少系統性的支持。
我希望你們喜歡這本書,并提前感謝你們參與對公司法律理念和原則的深入探討。希望你們和我一樣,也會同意這樣的觀點,即通過追溯這些規則和理念的歷史演變,我們終將受益匪淺。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院院長、教授
大衛·克肖
2022年2月24日于倫敦
致 謝
非常感謝我的家人、朋友以及同事。他們一直支持著我,并在百忙之中抽空助力本書的構思與寫作。
首先,最重要的是感謝我的家人。感謝我可愛的孩子杰克(Jack)、盧卡斯(Lukas)和梅根(Megan),他們深深地激勵了我。他們認為我寫書是一件很酷的事情,當我讓他們讀其中一本書時,我就會知道他們真的覺得這有多酷了。感謝我的妻子馬利斯(Marlies),感謝她對我工作的熱愛、支持與熱情;同時,她對本書的批評和建議使本書錦上添花、越發條理分明。謝謝你,親愛的。感謝父母對我所傾注的愛與信任,也許我的讀者會對此感到驚訝,這一點我也在其他書籍的致謝詞中提及,母親總是將我的書籍全部通讀兩遍,糾正標點符號的錯誤運用,并發現其中的遺漏詞與混亂句。謝謝你,我的母親。同時,感謝我的父親,每當他問我“下一本書完成了嗎”這一問題時,無疑讓我“加速前進”,加快完成寫作。我的父母總是以這種方式鼓勵著我。
其次,我還要感謝幾位朋友,借助他們的想法、評論與對話,本書才得以完成。米爾·利希特(Amir Licht)和喬希·蓋茨勒(Josh Getzler)一直是本書觀點的堅定支持者,也是現代公司法需要更認真地對待其理論歷史演變觀點的堅定支持者。此外,他們還就本書部分內容提供了寶貴意見。非常感謝哈拉爾德·哈布伯(Harald Halbhuber),我與他曾探討過英國和美國關于收購監管的比較研究,這對鼓勵我更深入地挖掘公司法歷史并探尋公司的指導性法律思想大有裨益。還要感謝我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和英國其他機構公司法研究領域的出色同事,他們聽取了本書早期版本的介紹,并給予了非常有用的修改意見。在這方面,我感謝塔蒂安娜·卡茨(Tatiana Cutts)、萊斯利·科斯敏(Leslie Kosmin)、伊娃·米歇爾(Eva Micheler)、馬克·摩爾(Marc Moore)、埃德蒙·舒斯特(Edmund Schuster)、喬·斯普納(Joe Spooner)和西蒙·維特尼(Simon Witney),尤其是湯姆·普爾(Tom Poole),感謝我們的友誼以及他對本書的精辟批評。湯姆講述了他是如何閱讀這本書的,因為他,這本書有很大的改進。謝謝你,湯姆。我也非常感謝劍橋大學出版社的金·休斯(Kim Hughes),他是一位模范編輯,他的耐心和建議對完成本書至關重要。
最后,我還要向兩位學者致以敬意,他們的工作風格與學術品格在本書中留下深刻印記。大衛·肯尼迪(David Kennedy)和鄧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是才華橫溢、破舊立新的學者和教師。在我攻讀博士學位期間,他們教導我如何探索并發現法律原理背后的隱藏理念與結構,教會我批判性思維的重要性以及當中所蘊含的樂趣。也許當他們知悉我將這本涵蓋諸多案例的作品歸功于他們時會大吃一驚,但于我而言,這并不為過。
英美公司信義法基礎 作者簡介
林少偉,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教育學院院長,西南政法大學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特華博士后。兼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廣州仲裁委員會等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曾在教育 部政法司、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和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鍛煉。曾赴英國劍橋大學、美國芝加哥大學、波蘭華沙大學、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香港大學和新加坡國立大學等高校訪問、授課和交流。
發表論文65篇,出版專(譯)著16本,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其他省部級項目15項。
2018年入選重慶市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青年拔尖人才,2020年獲教育 部霍英東教育基金獎。
李詩鴻,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公司法律爭議解決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美國斯坦福大學聯合培養博士、上交所-華政博士后。兼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灣區法商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深圳國際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八家機構仲裁員。
在《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期刊發表論文30余篇,出版《公司法的失敗》《有限責任——法律與經濟分析》《牛津公司法與公司治理手則》《政治權力與公司控制:公司治理的全球政治學新解》等多部公司法領域經典譯著,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其他省部級科研項目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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