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闖進數學世界――探秘歷史名題
-
>
中醫基礎理論
-
>
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新編21世紀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
>
高校軍事課教程
-
>
思想道德與法治(2021年版)
-
>
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2021年版)
-
>
中醫內科學·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教育“十四五”規劃教材
知識產權法-(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040407501
- 條形碼:9787040407501 ; 978-7-04-040750-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知識產權法-(第三版) 內容簡介
《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知識產權法(第三版)》系統介紹了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理論與制度,包括知識產權法總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其他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第三版根據*新立法變化,重點對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其他知識產權部分進行了修訂。 《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知識產權法(第三版)》在各章前均設置“重點問題提示”,使學生對本章重點內容一目了然;在各章后沒置“思考題”,檢測學生的學習效果,引發學生對理論熱點問題的思索;在具體知識產權制度各章設置“法律適用”,重點闡述本章內容涉及的法律規范的實踐應用,尤其是法律適用中的模糊點與難點。
知識產權法-(第三版) 目錄
**章 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法
**節 知識產權概述
第二節 知識產權法概述
第三節 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第二編 著作權法
第二章 著作權法概述
**節 著作權概述
第二節 著作權法概述
第三章 著作權客體
**節 作品概述
第二節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第三節 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第四章 著作權主體
**節 著作權主體概述
第二節 不同類型作品的著作權主體
第五章 著作權的內容
**節 著作人身權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
第六章 著作鄰接權
**節 著作鄰接權概述
第二節 著作鄰接權的內容
第七章 著作權的利用與限制
**節 著作權的利用
第二節 著作權的限制
第八章 著作權的管理
**節 著作權行政管理
第二節 著作權集體管理
第九章 著作權的保護
**節 著作權的保護期
第二節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第三節 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其他措施
第三編 專利法
第十章 專利法概述
**節 專利、專利權與專利制度
第二節 專利制度的產生及歷史發展
第三節 我國專利制度的歷史演進
第十一章 專利權客體
**節 專利權客體概述
第二節 發明
第三節 實用新型
第四節 外觀設計
第五節 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第十二章 專利權主體
**節 發明人、設計人
第二節 專利申請人
第三節 專利權人
第四節 職務發明創造
第十三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節 概述
……
第四編 商標法
第五編 其他知識產權
第六編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法-(第三版) 節選
2.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 這是按照著作權取得方式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原始主體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在作品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的人。原始主體通常是作者,也包括其他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直接取得著作權的人。繼受主體則是指通過轉讓、繼承、接受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人。區分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的意義在于:二者享有的權利及受到的保護有所不同。只有原始主體有可能享有全部的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繼受主體只能是著作財產權的主體。 3.完整主體與不完整主體 這是按照享有權利狀況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完整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全部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人。不完整主體是指只享有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幾項的人。區分完整主體與不完整主體的意義在于:完整主體可以對作品進行全面支配和利用;不完整主體在行使其著作權時,則要注意自己享有權利的種類和范圍,尊重其他著作權人的權利。由于著作人身權不得轉讓,只有原始主體有可能成為完整主體,繼受主體則只能成為不完整主體。 4.本國主體與外國主體 這是按照著作權主體國籍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其中外國主體包括外國人與無國籍人。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著作權法在對本國主體與外國主體提供保護方面存在差別。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權。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的;(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3)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 二、作者 作者,是指直接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活動的人。《著作權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此為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因此,作者是*基本、*重要的著作權主體。 (一)作者的范圍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當然是作者,但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能否成為作者?對此,不同國家的立法及不同的學者之間有不同認識。 作者是直接從事創作活動的人,而創作是作者通過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表達思想或情感的活動。可見,創作能力是自然人特有的能力,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是無法直接從事創作活動的。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及學者即認為只有自然人能夠成為作者。但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立法卻通常承認在特殊情況下法人可以成為作者。例如,根據《美國版權法》第201條b款,在雇傭作品的情況下,雇主被視為作者,享有版權中的一切權利,除非各方以書面合同的方式作出明確的相反規定。個別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也有類似規定。盡管如此,英美法系國家的學者仍然普遍認為真正的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只是在法律上被“視為”作者而已。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可見在我國,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作者,但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作品須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持下創作完成;(2)作品的創作代表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志;(3)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品承擔責任。上述立場顯然更接近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但上述條文描述的特殊情況卻不限于職務作品或雇傭作品,這與美、日等國的相關立法又有所不同。 (二)作者的認定 認定作者的實質標準應該是看其是否從事了創作。著作權法所稱的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換句話說,創作實質上是為思想設計表達形式的活動,因為作品在本質上就是思想的表達。只有實際從事了創作,并*終完成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作品(包括相對獨立的作品部分)的人才能被稱為作者。那些只是為他人的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進行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以及僅為他人的創作提供題材或素材而沒有直接為思想設計表達形式的人,均不能成為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創作作品是一種事實行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影響對作者的認定。 是否從事了創作固然是認定作者的實質標準,但如果個案中均適用此標準,則會給實踐帶來很多不便。因此,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及有關國際公約都規定了認定作者的形式標準,即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為作者,除非有相反證明,這被稱為“署名推定原則”。署名是作者身份的外部表現形式,也是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具體體現,以署名作為判斷作者身份的標準,能夠大大簡化作者的判斷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以署名作為判斷作者的標準,要以“沒有相反證明”為前提。所謂相反證明,是指足以推翻署名者是作者、表明署名者不具有作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明。因此,如果真正作者能夠舉證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沒有參與創作,而作品是由自己創作的,就可以重新確定作者身份。這種規定既方便、又靈活,我國也采取了這種做法。 ……
- >
隨園食單
- >
我與地壇
- >
煙與鏡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姑媽的寶刀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