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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61700
- 條形碼:9787562061700 ; 978-7-5620-6170-0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學 本書特色
本教材能適應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的新要求,面向21世紀高等教育的新思想和新觀念。在內容上吸收國內外教育、科研的*新成果,正確闡述本學科的基本理念、基礎知識,達到知識性、理論性和實踐性的統一。在編寫體例上,繼承了傳統教材的優點,科學、規范、統一,并有所創新,能適應新世紀高等教育發展的全新要求。
經濟法學 內容簡介
《經濟法學:理論 實務 案例(第二版)》共20章,全面、系統、科學地闡述了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經濟法原理、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制度、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價格法律制度、廣告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保險法律制度、房地產法律制度、會計法律制度等內容。
經濟法學 目錄
**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 經濟法的地位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系
第二章 企業法律制度
**節 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
第三節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
第四節 合伙企業法
第五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六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節 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公司的治理結構
第四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第五節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節 法律責任
第四章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制度
**節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一般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管理制度
第三節 特殊市場主體的審批許可制度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節 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三節 企業重整法律制度
第四節 破產和解法律制度
第五節 破產清算法律制度
第六節 破產法律責任
第六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第二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
第三節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節 產品質量法概述
第二節 產品質量監督
第三節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節 損害賠償和罰則
第八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
**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概述
第二節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節 農產品產地和農產品生產
第四節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五節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三節 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節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價格法律制度
**節 價格法概述
第二節 基本價格制度和價格形式
第三節 定價主體的價格行為
第四節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五節 價格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廣告法律制度
**節 廣告法概述
第二節 廣告準則
第三節 廣告活動
第四節 廣告審查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節 反壟斷法概述
第二節 規制的壟斷行為
第三節 反壟斷法的執行機制
第十三章 財政法律制度
**節 財政與財政法概述
第二節 預算法律制度
第三節 國債法律制度
第四節 轉移支付法律制度
第五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稅收法律制度
**節 稅法概述
第二節 我國現行的主要稅種
第三節 稅收管理體制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
第十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
**節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第四節 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票據法律制度
**節 票據法概述
第二節 票據法律關系
第三節 匯票
第四節 本票與支票
第五節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 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業的運營和監管機構
第三節 證券發行
第四節 證券交易
第十八章 保險法律制度
**節 保險與保險法概述
第二節 保險合同法
第三節 保險業監督管理法
第十九章 房地產法律制度
**節 房地產法概述
第二節 國有土地使用法律制度
第三節 房地產轉讓、商品房預售、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節 房地產權屬登記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會計法律制度
**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第二節 會計核算
第三節 會計監督
第四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經濟法學 節選
《經濟法學:理論 實務 案例(第二版)》: (四)董事長的地位和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并可以設副董事長,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由董事長擔任。但實踐中大多是由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關于董事長的職權,《公司法》則沒有明文規定,其職權可由公司章程規定。由于董事長個人原因不行使或不能行使職權時,往往會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不良影響,《公司法》第109條第2款規定:“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五)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定 為方便董事會工作,《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及公司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而對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否設置董事會秘書一職由公司自主決定。這是我國公司立法中**次將董事會秘書納入了法律調整的范圍。 董事會秘書在英美公司法中被稱為公司秘書,*早可以追溯到1841年的英國法報告的案例中。*初,董事會秘書僅作為公司的普通雇員,處理一些文書事務,與普通的“秘書”無本質區別,在公司法上甚至沒有規定董事會秘書制度是公司的法定機關。20世紀末期,董事會秘書的地位和職能被重新認識,一些國家出臺了關于公司董事會秘書設立可由公司自主決定的規定。2002年,英國政府白皮書提出取消立法中對小型私人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強制性規定。爭議意見來源于由此可能引發的董事會秘書職能的缺位,即一個有效的董事會秘書是保證“不老實”的董事不偏離正常軌道的主要制約因素,不設立董事會秘書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董事濫用職權行為的制約力。 三、監事會 監事會是監察公司事務的公司機構。通說認為,監事會是依法產生,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它代表全體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監督,行使監督職能,是公司的監督機構。雖然各國在公司治理中均設立了行使監督職能的公司機構,但與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等公司組織機構相比,各國公司法關于監事會的規定差異*大,變化也較大。 監事會與監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前者是指依法由股東和職工分別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的,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專門監督的常設機構。 ……
經濟法學 作者簡介
倪振峰,1952年2月出生,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政法學院學術委員;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政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教委經濟法精品課程建設負責人、上海市教委經濟法重點學科帶頭人。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1982年2月參加工作。先后在復旦大學法學院、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政法學院任教,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法理教研室主任、上海大學和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 湯玉樞,男,1963年11月生,1998年8月至1999年7月在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做訪問學者,2005年9月師從廈門大學廖泉文教授,攻讀人力資源管理博士學位,法學教授。曾任福建省國際法學會副會長、福建省法學會常務理事、福建省臺灣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福建省委講師團成員,福建省學生紀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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