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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24779
- 條形碼:9787520324779 ; 978-7-5203-2477-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 內容簡介
為遏制嚴重的國際犯罪,平衡國際政治現實與國際法治追求,在國際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出現以“政府犯罪”或“政法國際犯罪”代替“國家犯罪”的新思路,而國內外相關研究付之闕如,殊值對其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因此,《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從探討國際法領域內政府犯罪的基本特征,歸納和演繹其固有屬性入手,分析政府國際犯罪的犯罪構成,探討其與國家犯罪關系,明確界定國際法領域內“政府犯罪”的內涵和外延;并結合國際社會應對政府犯罪的實例,闡明現有國際機構在遏制政府犯罪機制中已經和應當發揮的作用,構建涵蓋“預防-干預-責任追究”的三位一體的政府國際犯罪遏制體系。
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 目錄
**章 緒論
**節 “國家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理論爭鳴
一 相關國際刑事法律文件簡介
二 “國家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存廢論點概要
三 “國家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兩難選擇”
第二節 國際法上“政府犯罪”概念的提出與應用
一 “政府犯罪”概念的提出
二 “政府犯罪”概念的應用
第三節 “政府犯罪”概念出現的背景分析
一 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的發展
二 國際刑法的發展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國際法上“政府犯罪”的定義
**節 定義政府國際犯罪的基礎
一 定義政府國際犯罪的方法
二 “政府”的定義
三 “國際犯罪”的定義
第二節 歸納政府國際犯罪的特征
一 可歸因于政府的有組織有系統的行為
二 違反國際公約和國際習慣法
三 對受國際法保護的對象造成嚴重傷害
四 受國際社會譴責并應當懲罰
五 政府國際犯罪的初步定義
第三節 與“國家犯罪”定義類比
一 “國家犯罪”的定義
二 政府國際犯罪的定義及相關概念簡析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政府國際犯罪的犯罪構成
**節 國際犯罪的犯罪構成
一 國際犯罪犯罪構成的理論研究
二 國際犯罪犯罪構成的法定性規定
三 統一的“國際犯罪的犯罪構成”
第二節 政府國際犯罪犯罪構成的物質性因素
一 作為與不作為
二 結果和因果關系
三 情節和背景性因素
第三節 政府國際犯罪犯罪構成的心理性因素
一 成員個人的心理性因素分析
二 政府整體的心理性因素分析
第四節 排除政府國際刑事責任的事由
一 同意
二 自衛和對抗措施
三 不可抗力
四 危難與危急情況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政府國際犯罪與國家犯罪的關系
**節 “國家”與“政府”的關系
一 “國家”的定義
二 “國家”與“政府”的聯系
三 “國家”與“政府”的區別
第二節 初論:政府國際犯罪與國家犯罪的交叉關系
一 政府國際犯罪與國家犯罪重合
二 政府國際犯罪超越國家犯罪
第三節 再論:政府國際犯罪與國家犯罪的包含關系
一 兩者包含關系的理論論證
二 兩者包含關系的實例說明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政府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國際法依據
**節 政府國際犯罪損害國家主權
一 國家主權的相對性
二 無法完成職責的犯罪政府
三 國家主權原則保護犯罪政府所在國
第二節 政府國際犯罪與不干涉內政原則
一 國際法上“內政”范圍的變化
二 政府國際犯罪超出內政的范疇
三 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相對主義”
第三節 借鑒“保護的責任”遏制政府國際犯罪
一 “R2P”的內容體系和理論基礎
二 “R2P”為遏制政府國際犯罪提供理論支撐
三 借鑒“R2P”行動機制遏制政府國際犯罪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政府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刑事法依據
**節 國際犯罪刑事責任主體的范圍
一 個人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 法律實體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政府團體刑事責任的刑事法依據
一 政府刑事責任主體地位
二 政府國際犯罪的雙罰制
三 團體刑事責任的兩種解讀
四 政府團體負國際刑事責任的意義
第三節 成員個人刑事責任的刑事法依據
一 成員個人負刑事責任的歷史回顧
二 成員個人國際刑事責任的基礎
三 成員個人負國際刑事責任的意義
本章小結
第七章 政府國際犯罪國際刑事責任追究機制
**節 責任追究機制的目標與困境
一 價值目標
二 現存困境
第二節 政府犯罪國際刑事責任追究機制的架構
一 現有國際機構可能發揮的職能
二 成員個人國際刑事責任的實現
三 政府團體國際刑事責任的實現
本章小結
結論與展望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 節選
《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 二 “政府”的定義 政府的概念具有多樣性。從當代多元主義政治理論的角度,政府以調節社會沖突“仲裁者”的面目出現;①社會契約論者如盧梭認為,政府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負責執行法律并維護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馬克思主義者認為,政府是國家進行階級統治調控、權力執行和社會管理的機關。② 一般而言,政府有廣狹兩種含義:廣義的政府泛指一切行使公共權力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國防、外交、財政、內政等各種各類處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機關,或具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權力的政治組織,或國家機器的總和。狹義政府指國家機構中的行政機關,即一個國家權力體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權的組織體系。政府體系由國家元首、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等組成,它們之間的力量對比決定了一個政府的組織類型。③ 帕克教授(RichardParker)在論及修改憲法以限制政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時,提出兩個政府的概念,一個是可根據憲法規定的政府權力和范圍(頒布和執行的所有法律和法規)定義政府;另一個“政府”的定義(筆者認為是*廣義的)“不僅著眼于憲法賦予權力和影響力,而是作為管理階層——不只包括官僚和利益集團,而是具有官職的個人組成的某種集合,相信他們比民眾更優秀,他們負有統治美國人民的權力,……主要的心理特征是一種自戀和膨脹,使他們相信超然于公眾在原則上是一件好事……這似乎才是美國人民想要限制的政府”①。 在《牛津法律大辭典》“政府”是指:**,政府是統治和領導各種國家事務或其部分事物的程序和實踐機制;第二,指享有這種統治和領導職能的人所組成的機構;第三,議會中選舉產生內閣和部長的政黨,與反對黨相對應。在《布萊克法律大辭典》中,政府是決定管理國家或機構的一系列原則和制度;民族或國家的主權權力;民眾行使政治權力的組織機構;主權權力表達的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講,該術語是指一國家集體的政治機關,不論功能或級別及處理的事務范圍。 結合上述觀點,政府是指國家和地區的統治機構,是國家和地區公共權力的象征、承載體和實際行為體;為維護和實現特定的公共利益,以暴力為后盾的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組織;政府的實體表現為行使國家和地區公權力的機構,主要指(但未窮盡)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并包括武裝部隊、警察、準軍事團體和受讓行使公權力的民辦機構)。在《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中政府是行使公權力,統治和領導國家和地區各種公共事務的人所組成的機構,在一國之內,從國際法的角度,則是“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并具有授權的國家機關的實體,在國際上可能有單獨的人格和適當的活力”②。 ……
政府國際犯罪及其遏制機制研究 作者簡介
錢曉萍,女,1979年出生,江蘇南通人,法學博士,西安文理學院副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近年來,力求將理論研究與“一帶一路”建設相結合,持續研究中國公民及法人海外利益的國際法保護問題,主持和參與多項國家和省部級課題,發表相關學術論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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