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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探索與實踐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86688
- 條形碼:9787030686688 ; 978-7-03-068668-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探索與實踐 內容簡介
本書將理論創新與治理實踐相結合,在對環境社會風險的理論研究基礎上,全面剖析了國內外環境社會風險的研究現狀、治理經驗與典型案例,系統分析了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的歷史淵源與現狀特征、環境社會風險的治理困境、典型案例以及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實踐,很后從環境社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環境社會治理格局的角度,提出新時代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路徑轉型方向。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具有一定的引領性,可為廣東省及其他兄弟省份下一階段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本書可供政策制定者、科研人員、公共管理與環境科學領域的相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參考。
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探索與實踐 目錄
第1章環境社會風險的理論內涵1
1.1概念界定與理論基礎1
1.1.1環境社會風險概念1
1.1.2“鄰避”基本概念與理論基礎1
1.1.3環境信訪基本概念與理論基礎5
1.2國內外研究現狀7
1.2.1“鄰避”效應的國內外研究現狀7
1.2.2環境信訪的國內外研究現狀20
1.3國內外典型區域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28
1.3.1美國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28
1.3.2日本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30
1.3.3新加坡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31
1.3.4英國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33
1.3.5香港特別行政區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33
1.3.6中國臺灣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34
1.3.7廣州環境社會風險治理經驗36
1.4國內外環境社會風險代表性事件38
1.4.1美國民眾抗議尤卡山核廢物處置項目事件38
1.4.2德國民眾抗議“斯圖加特21”事件42
1.4.3日本新干線“鄰避”事件45
1.4.4廈門PX項目事件47
1.4.5浙江余杭中泰九峰垃圾焚燒廠事件50
第2章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歷史淵源與現狀特征55
2.1廣東省“鄰避”問題的歷史與現狀55
2.1.1廣東省“鄰避”問題的歷史淵源55
2.1.2廣東省“鄰避”問題的現狀與形勢56
2.1.3廣東省“鄰避”問題的特征58
2.1.4“十四五”階段廣東省“鄰避”問題主要風險來源59
2.2廣東省環境信訪投訴的歷史與現狀60
2.2.1廣東省環境信訪投訴的歷史淵源60
2.2.2廣東省環境信訪投訴的現狀與形勢61
2.2.3廣東省環境信訪投訴的特征62
2.2.4“十四五”階段廣東省環境信訪矛盾化解面臨的新挑戰64
第3章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困境原因分析68
3.1“鄰避”沖突治理困境原因分析68
3.1.1客觀原因68
3.1.2主觀原因69
3.2環境信訪矛盾治理困境原因分析72
3.2.1客觀原因72
3.2.2主觀原因74
第4章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典型案例研究76
4.1廣東省“鄰避”問題典型案例研究76
4.1.1成功典型案例及啟示76
4.1.2失敗典型案例及教訓96
4.2廣東省環境信訪矛盾典型案例研究109
4.2.1涉“樓企相鄰”環境信訪矛盾典型案例109
4.2.2涉“鄰避”環境信訪矛盾典型案例115
第5章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實踐120
5.1廣東省“鄰避”問題治理體系建設實踐120
5.1.1廣東省“鄰避”問題治理體系框架120
5.1.2廣東省“鄰避”問題治理實踐122
5.2廣東省環境信訪矛盾治理體系建設實踐138
5.2.1廣東省環境信訪矛盾治理體系框架138
5.2.2廣東省環境信訪矛盾治理實踐139
第6章新時代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路徑144
6.1新時代廣東省“鄰避”問題治理路徑轉型方向144
6.1.1構建多元共治體系,從“管控”向“治理”轉型144
6.1.2構建民主決策機制,從“封閉”向“開放”轉型147
6.1.3構建法律救濟機制,從“維穩”向“法治”轉型149
6.2新時代廣東省環境信訪矛盾治理路徑轉型方向160
參考文獻166
附錄172
后記178參考。
廣東省環境社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探索與實踐 節選
第1章環境社會風險的理論內涵 1.1概念界定與理論基礎 1.1.1環境社會風險概念環境社會風險是指民眾因擔心或已受到空氣、土壤、水、輻射、噪聲污染或生態景觀破壞等環境問題,而引起信訪矛盾、網絡輿情或群體性事件等集體維權行為,導致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秩序乃至政治穩定的可能性。一般表現為因反建垃圾處理廠、火葬場、變電站和高速鐵路等基礎設施引發的“鄰避”沖突、環境信訪等現象。 1.1.2“鄰避”基本概念與理論基礎 (1)“鄰避”設施“鄰避”一詞在英語表述中是“NIMBY”,即“not in my backyard”(不要建在我家后院),“鄰避”內涵的學術界定是由美國學者Michael OHare于1977年首次提出的,即“能夠帶來整體性社會利益,但對周圍居民產生負面影響”的設施(OHare,1977)。此外,隨著研究的深入,國外學者還提出許多不同的表述,如“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LULU)”,即“本地不期望的土地利用”;“better in your backyard than in mine(BIYBTIM)”,即“建在你家后院好過建在我家后院”;“not in anybody backyard”,即“不要在任何人家后院(NIABY)”;“not on planet earth”,即“不要在地球上(NOPE)”等。所謂“鄰避”設施,是指城市發展中建設的一些帶有負外部性并被附近居民所厭惡同時又造福于整個區域的公共設施,比如垃圾焚燒廠、核電廠、信號發射塔、化工廠、變電站、火葬場、精神病院等。鄰避設施的本源為一種具有增進整體利益的正外部性和損害局部利益的負外部性構成的用以生產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設施,具有明顯的成本和收益的非對稱性,這種利益不對稱性是產生分歧的根源。這也就是所謂的公共善和個人惡的混合體。“鄰避”設施通常具有以下特性:**,設施所產生的效益為全體社會所共享,但負面外部效果卻由設施附近民眾來承擔;第二,住戶欲避免此類設施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唯有通過空間區位的移動達成;第三,住戶對此類設施的接受程度,受到居住地點與此類設施距離遠近的影響,一般而言,距離越遠,住戶接受程度越高;第四,“鄰避”設施的設置與興建,不僅是一項需要高度專業技能的科學評估,亦是一項關系社會大眾福祉的公共決策問題,而專家的專業評估意見和社會大眾的價值判斷,由于觀念和利益的出發點不同,往往使兩者間的價值判斷存在著某些差距,若決策單位忽視這些差距,則難免會與民眾發生沖突。依據不同的標準,“鄰避”設施具有不同的分類。陶鵬和童星(2010)從預期損失與不確定性兩個方向出發,將“鄰避”設施劃分為:污染類“鄰避”設施(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焚燒處理廠、污水處理廠、污染類工業企業、交通設施等)、風險集聚類“鄰避”設施(核電站、PX項目、加油加氣站、變電站等)、污名化類“鄰避”設施(戒毒中心、精神病院、監獄、社會流浪人口救助機構等)以及心理不悅類“鄰避”設施(殯儀館、火葬場和墓地等)。林茂成根據“鄰避”設施的用途,將“鄰避”設施分為一般生活類“鄰避”設施(傳統菜市場、教堂、廟宇和加油站等)、休閑生活類“鄰避”設施(舞臺、酒店、PUB、KTV、電動玩具城和夜市等)、社區安全類“鄰避”設施(消防站、消防栓和危險品處理場等)、環境基礎類“鄰避”設施(垃圾收集站、垃圾處理場和污水處理廠等)以及經濟類“鄰避”設施(電信號發射塔、核電站和變電站等)。 (2)“鄰避”情結周邊居民由于對“鄰避”設施的效益由整體社會共享,而其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健康威脅、資產損失等負外部性卻由自己承擔的不公平感與相對剝奪感等抵觸心理即為“鄰避”情結或者“鄰避”態度。其根源在于“鄰避”設施的興建給周邊居民造成的成本與收益失衡。李永展(1997)將“鄰避”情結視為一種“個人或社區反對某種設施或土地使用所表現出來的態度”。邱昌泰(2001)將“鄰避”情結定性為包含諸多非理性因素態度,這種態度傾向于自利的、政治的或者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它妨礙著環保建設并且很難被理性地說服。而陶鵬和童星(2010)則認為“鄰避”情結其實是一種居民想要保護自身生活領域,維護生活品質所產生的抗拒心理和行動策略。“鄰避”情結實際上包含三個層面的含義:首先,它是一種全面拒絕被認為有害于生存權與環境權的公共設施的態度,比如垃圾掩埋場、焚化廠、火力發電廠、核能電廠等;其次,強調以環境價值作為是否興建公共設施的標準;*后,鄰避情結主要是一種情緒性反應,居民不一定需要有技術層面、經濟層面或行政層次的理性知識(Vittes and Lilie,1993)。 (3)“鄰避”效應“鄰避”效應是指“鄰避”設施附近的居民考慮到自己的利益受損而其他人卻不用為此買單,于是產生不滿,這種不滿的認知更偏向主觀化和情緒化,甚至越來越多的居民對鄰避設施產生“妖魔化”或者“污名化”的刻板印象。少數反抗者運用網絡輿情使得“鄰避”情結的負面情緒迅速擴散并取得附近更多居民的認同,于是小范圍的反對逐漸演化成群體性反抗,*終爆發“鄰避”沖突(邢曉萌,2019)。根據喬艷潔等(2014)對“鄰避”效應的定義,“鄰避”效應是源于“鄰避”設施所具有的收益成本分配不均衡的特征,這會引起附近居民心理上的抗拒與隔閡,并且產生“鄰避”情結。當政府對此處理不當時,便會激發居民的抗爭行為,以上現象便是“鄰避”效應。 (4)“鄰避”沖突“鄰避”沖突是指民眾在“鄰避”情結的作用下,以反對“鄰避”設施建設為目的而采取強烈的和堅決的、有時高度情緒化的集體反對甚至抗爭行為。丘昌泰認為“鄰避”沖突是一種民眾面對在其附近進行不受歡迎的設施選址時的一種保護主義的態度和對立戰術,公眾對“鄰避”設施的抗爭,主要源于這些設施可能產生的潛在威脅生活品質與財產價值的風險,因而產生敵視行為態度。何艷玲將“鄰避”沖突的原因歸結為“鄰避”設施的負外部性和“成本-效益”的不均衡性,居民在以上原因的作用下由于“鄰避”情結會產生強烈反對將“鄰避”設施建在自家后院的沖突行為,并將其歸結為“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與執行上相當難以突破的瓶頸”。“鄰避”沖突一方面涉及多元主體(公民、政府、企業等)間的利益博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博弈,其核心表現為利益沖突,是現代社會中多元利益不可平衡的極端爆發。 (5)“鄰避”沖突的發展演變“鄰避”沖突的發展演變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是社會秩序從有序狀態到無序狀態再恢復到新的有序狀態的過程。我們可以將“鄰避”沖突的發生演化過程劃分為蟄伏隱患期、蓄勢待發期、持續激化期、井噴爆發期、回落平靜期5個階段。 1)蟄伏隱患期,也即鄰避運動初期。“鄰避”設施或已建成,或在籌備階段,民眾感知或意識到其可能存在的危險,抑或因為事先未被告知實際情況而突然知道消息后產生相對剝奪感。因此,民眾一般會通過向政府部門上訴或遞交提案等方式去表達利益訴求。民眾可通過各種制度內方式進行利益訴求的表達,但其效果和結果卻收效甚微。新聞媒體的關注度相對較低,事件還未引起社會大眾的普遍關注。運動動員結構水平較低,民眾組織化程度較低。此刻亦未形成具有說服力和號召力的強大的話語體系,民眾更多處于個體抗爭階段。 2)蓄勢待發期,亦為“鄰避”運動中期。民眾上訴或提交提案未果,事件越鬧越大,越來越多的群眾參與到事件中。伴隨著事件的發酵和醞釀,事件開始走向激化,并開始引起政府部門的關注。同時,新聞媒體開始零星報道,社會對事件的關注度逐漸上升。政治動員結構水平有所上升,民眾在前期抗爭行為未果的情況下,更易選擇抱團和合作的策略,如采取靜坐等方式。而話語和情感開始固著,集體意識形態開始形成,“鄰避”心理和觀念開始在更多民眾中傳播和發酵。此時,若政府能采取有效干預措施,讓民眾合理表達利益訴求,使得積聚在整個事件中的“氣”得到釋放和流通,則會有效遏制事態的惡化。 3)持續激化期,也即“鄰避”運動末期,同時也進入到“鄰避”運動的關鍵時期。整個事態變得相對激化,政府和民眾的關系也變得相對緊張。政府開始持續關注事態的進展并會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以免事態發展成為不可控狀態。新聞媒體逐步投放越來越多的關注和報道,事件吸引整個社會較高的關注度。同時,新聞媒體的報道內容亦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整個社會輿論的走向。另外,新媒體時代每個人都可能是信息的來源和傳播者,民眾通過微博、微信、抖音、博客、貼吧等途徑,初步完成網絡動員,形成一致的行動意愿,整個事件進入一個臨界點,危險一觸即發。而同時,在民眾中,已形成相對統一和共同的話語體系、意識形態和情感。此時,進入“鄰避”運動和環境群體性事件的臨界點,為了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政府可通過召開說明會、與民眾平等對話、邀請中立的第三方參與等方式,與民眾進行溝通,并將事件的進展公之于眾,接受民眾監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效問責。 4)井噴爆發期,整個事件越過臨界點,進入環境群體性事件階段。此時形勢呈現井噴式爆發狀態,一發不可收拾。大規模的散步、堵塞道路等集體行動出現,且若地方政府應對不力,則在很大程度上會出現暴力沖突、沖擊政府部門等行為,且呈現出反復多發的特點。此時,政府更愿意和傾向于采取跟民眾進行協商談判或召開發布會公開信息等策略去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新聞媒體亦會持續跟進整個事件的進程,以滿足社會大眾對事件的知情權和持續關注的需求。在民眾的訴求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應后,已形成的話語和情感固著或暫時消退,行動者的重點轉移至如何解決實際問題,滿足自身的利益訴求。但若未得到回應,則會持續激化。在這一時期,存在著反復發生惡性循環的風險。若民眾的訴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民眾的情緒得到有效疏解,則事態會逐步停止惡化,回歸平靜,反之則否。 5)回落平靜期,整個事件歸于平息,民眾恢復日常生活。在事件平息之后,新聞媒體對事件的關注度明顯降低,只有部分媒體會關注事件后續的發展,事件的熱度銳減,民眾的注意力又轉移至下一個社會熱點和焦點。運動動員暫停,民眾回歸原子化的個人生活中。話語和情感亦暫時退出或被暫時遺忘,但其并未消失,將來若一旦類似事件再次啟動,其會“卷土重來”,重新嵌入整個事件中,作用于整個事件中。 1.1.3環境信訪基本概念與理論基礎 (1)信訪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條例》2005)。信訪是公民參與政治、表達訴求的社會政治活動,作為中國特有的政治溝通制度,信訪制度更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實現和維護人民當家作主政治權利的具體形式。相對于高成本、超煩瑣的司法程序來說,信訪為公民提供司法行政中的補救,以保護其利益,在溝通政府與群眾、化解社會矛盾、接受群眾監督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環境信訪環境信訪是信訪工作的一種內容形式,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環境保護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的活動(白慧玲,2017)。環境信訪工作不僅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聽取群眾環境保護呼聲、了解公眾環境保護要求的重要渠道,是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對群眾進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引導的重要手段。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第57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3)信訪制度信訪制度則是以信訪活動為核心設計的相關制度。廣義的信訪制度是由國家層面設計、確定的,由公民向國家機關提出利益訴求的一種運行規則(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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